索 引 号 | 11370800493950919N/2023-023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6-05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图文解读丨 关于对济国资〔2023〕33号《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的解读
一、政策背景
2021年2月,作为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部署的重要举措,国务院国资委出台《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国资发监责规〔2021〕14号),明确国务院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发生的重大问题、资产损失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事项开展责任约谈。2022年6月山东省国资委出台了《山东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鲁国资〔2022〕5 号),明确了对省属企业开展责任约谈的情形以及工作流程、工作要求。中央、省国资委相关文件的出台表明了对国有企业开展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的重要性。
二、决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济宁市市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山东省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结合市管企业实际,制定《济宁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本规则所称市管企业,是指济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三、出台目的
为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开展市管企业责任约谈工作,指导督促市管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加大整改追责问责力度,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
四、重要举措
(一)规定了10种可以开展责任约谈的情形。涉及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和决策部署存在问题,违反党和国家法规制度、企业日常经营存在重大问题和风险隐患、可能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未按规定请示报告或者隐瞒有关事项、对整改工作开展不力、对外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等。
(二)明确了约谈工作流程。对约谈的启动、通知书的拟制印发、参加约谈人员、约谈形式、约谈内容、约谈记录等作了详细规定。
(三)明确了对被约谈企业的工作要求。包括安排人员参加约谈并反馈陈述材料,约谈结束后制定并报送整改工作方案,主动采取措施,制止纠正违规行为、“举一反三”排查风险,及时报送整改工作报告等。
(四)规定了市国资委的工作职责。包括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将责任约谈作为有关考核评价的参考、对约谈发现的问题进行移送并进行责任追究、定期汇总分析约谈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核查、做好档案管理等。
政策咨询部门:综合科(稽查办公室) 联系电话:0537-2606178
济国资〔2023〕33号 济宁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济宁市国资委国资监管责任约谈工作规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