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字〔2023〕45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宁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
应 急 预 案
1 总 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提高全市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以下简称“爆炸事故”)的能力,以推进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有序应对爆炸事故,维护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爆破作业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山东省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济宁市行政区域内应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爆破作业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的总纲,指导全市爆炸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应对爆炸事故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依法管理、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
1.3 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
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场点共有1个,位于曲阜市,其主要原料、半成品或在制品、产品在生产、储存、运输或转运、装卸作业、试验、销毁过程中对热、电、机械、化学、射频等能量敏感产生燃烧爆炸风险。
全市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场点共有5个,分布于曲阜、嘉祥、泗水、微山4个县(市),销售的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在装卸、储存、运输、开箱分发、配送等活动中对热、电、机械、化学、射频等能量敏感产生燃烧爆炸风险。
全市爆破作业单位共有46家,使用分布点多面广,购进使用的工业炸药、工业雷管、工业索类火工品和其他民用爆炸物品在装药装配、炮孔封堵、装卸储存、运输转运、开箱分发等作业活动中对热、电、机械、化学、射频等能量敏感产生燃烧爆炸风险。
民用爆炸物品在道路运输、铁路运输、水运、空运等运输作业活动中对热、电、机械、化学、射频等能量敏感产生燃烧爆炸风险。
1.4 事故分级
按照爆炸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者100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含)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5 响应分级
爆炸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应启动一级响应,重大爆炸事故应启动二级响应,立即报请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较大事故应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由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市领导组织指导协调,必要时报省政府启动省级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爆炸事故启动四级响应,由县(市、区)政府(包括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必要时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爆炸事故发生后,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爆炸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爆炸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1.6 分级应对
爆炸事故应对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爆炸事故超出事发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由省政府负责应对。较大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应对。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政府应对。涉及跨地级行政区域的,由省政府应对。市县两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应按照行业部门应急预案要求,对职责分工内的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及时响应,指导下级政府、行业部门和事故企业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市县两级负责应对的爆炸事故,必要时可报请省政府主要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负责统一响应支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市级领导机构
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爆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研究制定全市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全市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爆炸事故。
当发生较大及以上爆炸事故时,由市政府决定成立应对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2.2 市级工作机构
2.2.1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
总指挥: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市领导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负责同志,事发地县(市、区)主要负责同志。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部门负责同志。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爆炸事故应对有关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负责组织开展爆炸风险评估工作;
(3)组织、协调和指挥本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爆炸事故的应对工作;
(4)指导一般爆炸事故的处置,组织指挥较大爆炸事故的处置。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立即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5)加强爆炸事故监测预警,组织专家会商研判,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发布和应急响应;
(6)根据爆炸事故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决定启动、终止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负责组建现场指挥部;
(7)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及有关部门组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本指挥部日常工作;
(2)组织落实本指挥部决定,组织、协调、调度本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爆炸事故应对工作;
(3)建立爆炸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制度,统一接收、处理、核实和分析研判有关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息报告工作;
(4)负责组织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舆情应对等工作;
(5)负责本指挥部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6)负责与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联系和沟通,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
(7)承担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总工会、市政府办公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为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承担相应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及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设立或明确本部门(单位)相应的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2)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本辖区爆炸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
(3)承担爆炸事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工作;
(4)组织协调指导所属(辖)部门(单位)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后勤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为爆炸事故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保障等。
2.2.4 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相邻地市联合应对爆炸事故,省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由我市与相邻市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与参与处置地市的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爆炸事故防范处置工作。
2.3 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机制
县(市、区)政府要参照市级组织指挥体系,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爆炸事故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爆炸事故。
2.4 民爆从业单位应急指挥机制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单位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或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本单位爆炸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5 现场指挥机构
较大爆炸事故发生后,市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一般爆炸事故发生后,县(市、区)政府视情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组织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政府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消防救援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视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单位负责同志)的现场指挥部,组织、指挥、协调爆炸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处置实行“行政指挥统筹协调”和“专业指挥全权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挥专业指挥的作用。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等工作组(具体组成视工作需要调整)。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部门参加。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公文运转、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处置信息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协调联络等工作。
灾害监测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生态环境部门及地质灾害风险监测机构、有关专家参加。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地质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地质灾害灾情发展;指导地质灾害防御和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应急、公安、卫生健康、消防救援部门及相关救援队伍参加。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救灾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交通管制组:公安机关牵头,应急、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参加。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维持现场秩序,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
医疗卫生组: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当地医疗和防疫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开展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医疗卫生资源进行支援;组织指导做好转运救治伤员;根据需要组织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心理应激援助工作。
善后处置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机构等单位参加。负责家属接待、慰问、稳定工作;研究制定善后政策,做好家属赔偿安抚工作。
信息发布及新闻宣传组:宣传部门牵头,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应急部门和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新闻媒体参加。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负责发布科学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
群众生活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应急、财政等部门参加。负责制定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牵头,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务)、能源部门和电力公司等单位参加。负责指导灾区油、电、气、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的抢修,保障受灾区域基础设施;有序组织恢复生产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根据事故性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或公安机关牵头,应急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 运行机制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爆炸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各级政府要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升爆炸事故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能力,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爆炸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爆炸事故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应急部门。
(2)各级政府要坚持协同防控原则,统筹建立民爆从业单位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专项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民爆危险场所及其作业活动,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各县(市、区)城乡规划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爆炸事故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各级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爆炸事故监测制度,整合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治安防范设施、车辆监控管理、危险品流向等监测信息资源,为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职能部门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专职或兼职人员,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督促民爆从业单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3.2.2 预警
各级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健全民爆较大及以上事故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民爆安全生产事故,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接到爆炸物品着火、涉危涉爆物品处置、毒性腐蚀性物质泄露、危险品安全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等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分析评估,研判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相应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并及时通知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爆炸事故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两级政府或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一级、二级预警提请省政府发布;三级预警由市政府发布;四级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发布。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爆炸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爆炸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县(市、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解除预警措施。当民爆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一级、二级预警提请省政府解除;三级预警由市政府解除;四级预警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解除。
3.3 信息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分为初报和续报。
3.3.1初报
爆炸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应在第一时间(30分钟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当地镇街政府(办事处)。
初报的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信息来源、事故类别、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现场救援情况、事故已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3.3.2续报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事故初报后,迅速与事发单位确定、核实事故的详细情况。属于一般事故的,应当在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在1小时内报书面情况。
属于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应当在2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电话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在40分钟内报书面情况。
市政府总值班室、市应急局和其他负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要在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分别电话报告省政府总值班室、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应急厅);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书面报告初步核实的概况,作为事故初步上报的口径。
虽未达到上报标准,但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人员的事件以及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级别的事件,不受《安全生产事故分级标准》限制,要按照较大及以上事故的规定上报。
接到上级要求核报的信息,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迅速核实,20分钟内电话反馈初步核实情况;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5分钟,有关情况可以续报。
续报的主要内容:单位、时间、事件规模、伤亡人数、其他后果、救援情况、预后发展等。
3.4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 先期处置
(1)爆炸事故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爆炸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民爆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工作。
(3)乡镇(街道)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4.2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民爆安全生产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事故应对责任,按照上级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各级民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工作。超出事发地政府处置能力的,上一级政府根据事发地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上级组织指挥机构。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安全事故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警戒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指挥部(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等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行动;社会组织参与爆炸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根据爆炸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4.3 处置措施
爆炸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心理应激援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事故区域矿山地质灾害监测,测绘灾害情况,采取防止次生灾害的措施;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按规定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及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1)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2)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3.4.4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爆炸事故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安全生产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2)重特大爆炸事故的信息发布,由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较大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一般爆炸事故应急救援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市、区)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必要时,按照上级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3)各级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未经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民爆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爆炸事故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爆炸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4.5 应急结束
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应急处置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或者事态反覆。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3.5 恢复重建
3.5.1 善后处置
受爆炸事故影响地区的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安全事故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咨询及法律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参照市场价格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5.2 恢复重建
健全市委市政府统筹指导、属地政府责任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予以适当补助。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地方政府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受爆炸事故影响地区的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财政、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水务)、水利、能源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上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援助的,由下级事发地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援助的,由市政府向上级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市政府根据受爆炸事故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社会经济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3.5.3 事故调查
按照事故调查的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应急部门以及工会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4 保障措施
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负责日常联络的工作人员,充分利用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和互联网等手段,切实保障通讯畅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
4.2 队伍保障
各企业专职救援队伍、兼职救援人员或通过签订救援协议的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力量,应及时进行处置并控制灾害事故规模。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骨干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主要力量。各类社会救援队伍是事故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没有条件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企业,要建立兼职救援队伍,或与就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4.3 装备保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应按标准配齐应急救援装备和防护装备。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爆炸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4.4 物资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专业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救援器材并保持完好。
4.5 经费保障
民爆行业从业单位应做好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储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4.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系统的运输保障预案,在开展应急救援时开通应急特别通道,确保救援队伍尽快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
4.8 治安保障
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和治安、交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点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及时疏散群众,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
4.9 技术支持与保障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爆炸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4.10 气象信息服务
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1)相关县(市、区)应组织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爆炸事故风险情况,制(修)订本级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鼓励探索在印发前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民爆安全生产事故场景,检验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相关县(市、区)及其部门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专项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协调总体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衔接。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协调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衔接,负责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1)专项应急预案由负责民爆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起草,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衔接,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本级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
(2)部门应急预案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制订,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
(3)民爆从业单位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地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应急预案印发前,应根据有关规定征求上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
(4)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3 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力量拉动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
(2)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主动组织应急演练,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编制部门也要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级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爆炸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可以向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加强公益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培育安全文化。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爆炸事故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各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使指挥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熟悉预案内容和岗位职责、相关流程等,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1)本专项预案涉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市民用爆炸物品爆炸事故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市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专项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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