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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特殊教育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7-02 14:11 信息来源:兖州区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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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食品生产、销售、经营及饮食服务,防止食物中毒,保护学生、教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配餐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同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

3.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4.学校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监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打击假冒伪劣食品,查处食品安全案件,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妥善处置食品不安全事故。

5.学校应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师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相关责任

1.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食品安全工作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在分管领导的领导下,总务处负责食品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2.严格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追究制度,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对年度内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取消其当年考核评优的资格;对发生重大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当年考核为不合格,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4.建立本校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

5.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成文后,在工作中不断完善,成页成册建档留存,并需报送主管单位和校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有关食品安全法规、制度、标准及程序要求等要上墙明示。

第三章 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处理预案

1.学校建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

(四)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2.学校建立健全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报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

3.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适用部门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适用部门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