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2397/2023-069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2023年政策评估 |
| 成文日期 | 2023-07-20 | 失效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后评估报告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实现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路”建设总目标,规范交通运输执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于2021年5月16日印发了《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暂行)》(济交法规〔2021〕5号),有效期至2023年5月16日。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相关科室人员及行业领域专家,对《标准》展开论证,结合执法实践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以确保政策的连续性。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经评估文件的制定主体、权限合法,履行了相关程序,制定程序合法。《标准》内容、形式合法。该文件内容未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不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存在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不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原则的情形。
(二)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自2021年5月16日《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暂行)》实施以来,基层执法单位反馈实施效果良好,为交通运输执法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执法依据和标准,规范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有效深入推进治超工作,为人民群众安全出行和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该文件实施以来,依据的法律法规未有变化和废除,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方面未出现新问题。结合暂行期间的适用情况,建议继续实施《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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