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2397/2023-0356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3-07-2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有效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运输管理机构,局属各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按照《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交执法〔2018〕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等文件要求,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标准自2023年7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7月20日。
附件:《济宁市“车货总质量未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但超过公路、隧道或桥梁标明限载标准的货车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docx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