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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第五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7-22 11:06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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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进一步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学校。

第三条学校设立学籍管理室,配备专人对学生学籍进行管理。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五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第六条 初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邹城市教体局要求时间内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完成学籍上报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当依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按邹城市统一规定为学生编制学号,填写“在校学生注册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育和体育局,建立电子学籍档案。新生的学籍卡片,须经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核验印,留学校长期保存。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及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应当取消其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班额一般为55人。

第三章 转学

第十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填写《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并报邹城市教体局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

第十一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与“六三学制”转学按照七、八、九年级对应入学。

第十二条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区内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对个别确因家庭住址变动,造成学生上学明显不便的,需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双方学校审查同意后,到市教育和体育局办理转出或转入审批手续。未经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对迁入本学区内居住,要求转入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接收,学生转入和转出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之机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当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当予以特殊照顾。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第十四条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十五条在校学生因病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含县级)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报邹城市教体局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持规定级别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由学生家长持省级以上医院证明和病历,并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市教育和体育局办理审批手续。学生擅自休学的应当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持(含县级)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查核准后复学,并报当地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县(含县级)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市教育和体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十九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应当对学生及家长(或法定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应当报上级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两次检测,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部分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当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山东省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组织、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应当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校应对学生做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七条 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并颁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证书的编号应当与学号一致。发证学校的印章一律盖在学生照片左下角,市教育和体育局的印章盖在学生照片的右下角。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语文、数学、外语经补考仍有一科以上不及格者或其他科目有两科以上不及格者,应当在义务教育证书相关栏目内注明。

第三十条 学校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毕业生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初三毕业学生品德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可出具毕业证明信,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审核盖章。

第三十三条学校必须使用由省教育厅统一监制的学历证书。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予以表彰。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当记入学生档案。

市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应当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对情节严重的,视态度好坏,可给予适当处分。对学生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第三十六条 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记过处分应当报上级市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对受过处分的学生,应当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经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会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可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当申请复学,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消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家长。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按时填写在校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表”,按学期报市教育和体育局。每学年的学籍变动情况应当填入义务教育档案。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学校应当及时向上级市教育和体育局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学生学籍档案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项目填全。学生学籍卡片应当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定期整理,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材料,应当按学年度装订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学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设专职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应当专橱存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邹城市第五中学负责解释。如有与上级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要求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