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3516/2023-061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组配分类 数字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23-07-2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丨关于转发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8 信息来源: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3年6月,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现就相关问题进行解读。

一、修订文件必要性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18〕7号)于2018年7月1日印发,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要“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学生是国家的希望,是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在校学生进行人民防空教育,是党的二十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明确要求,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进行人民防空教育,能够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较好地掌握防空防灾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救互救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本文件保留并根据党的二十大精神进行修订就尤为重要。 

二、文件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十条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三、文件主要内容及变化 

文件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防空防灾知识教学的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方式。第三部分为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学生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实践活动形式。第四部分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学师资配备与业务培训规定。第五部分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学的总体要求。主要变化: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修订指导思想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二)根据国防动员工作对人民防空教育的要求,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文件依据。 

(三)为加强对人民防空教育的监督指导,促进工作落实,增加开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要求。 

四、文件起草过程 

2023年5月,根据《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司〔2020〕48号)及《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鲁司〔2021〕43号)的有关要求,省国动办开展《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18〕7号)有效期届满后的修订延续工作。5月,我办印发《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对〈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对〈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向省教育厅、16市国动办和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建议。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18〕7号)修订后重新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18〕7号)为各市、县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施行5年来执行情况良好。因原文件将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原文件正式到期后执行新文件,确定文件施行日期为2023年7月1日,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

济国动办发〔2023〕14号关于转发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