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352K/2023-063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数字图文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8-0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文字解读丨《济宁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
一、《济宁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的规划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工作重要指示,积极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 年)的意见》和《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意见》,确立济宁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基本思路和具体举措,使革命文物资源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发挥独特作用,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编制本规划。
二、《济宁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的规划性质
本规划是济宁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是济宁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三、《济宁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 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年修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 号);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54 号);
《关于加强革命文物工作的通知》(文物政发〔2016〕13号);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 年)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45 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革命文物保护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物革函〔2020〕384 号);
中央宣传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片区分县名单(第二批)》的通知(文物革发〔2020〕18 号)。
(二)地方性法规与文件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2016 年);
《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2020 年);
《山东省革命保护利用工程实施意见》(鲁宣发〔2019〕22号);
《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总体规划(2023—2030 年)》(鲁文旅发〔2022〕27 号);
《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鲁文旅革〔2023〕1 号);
《山东省红色旅游发展规划(2022—2025 年)》(鲁文旅资源〔2022〕33 号);
《济宁市文物安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0〕6 号)。
(三)规范
《文物建筑开放导则》(文物保发〔2019〕24 号);
《革命旧址保护利用导则》(文物保发〔2019〕2 号);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 22527-2008);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试行)》(2003年);
《文物建筑防雷技术规范》(QX 189-2013)。
四、《济宁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的规划对象
本规划以济宁市域内革命文物为对象,包括不可移动革命文物73 处,可移动革命文物 37 件/套。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包括列入山东省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的46 处、列入山东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的 6 处,以及未列入山东省第一批、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但被列入济宁市第一批、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 21 处,共计 73 处。可移动革命文物包括列入山东省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的 5件/套,列入山东省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的 27 件/套,及未列入山东省第一批、第二批革命文物名录但被列入济宁市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的可移动革命文物 5 件/套,共计 37 件/套。
五、《济宁市革命文物保护利用规划》的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 8 年,分两期实施:
近期 3 年:2023 年—2025 年;
远期 5 年:2026 年—2030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