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3-064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 2023-08-1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020409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警矫对接”助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尊敬的王景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警矫对接”助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的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加强警矫联动,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机制,有助于整合执法资源,形成合力,促进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为此,我市司法行政机关高度重视。市司法局开展专项调研,研究制定了《关于做好社区矫正“警司联动”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已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印发文件至各县市区。
一、对您提案中提出的“建立日常联络机制”建议,在“三、主要内容,(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警司联动协作共助机制”中明确: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明确一名分管负责人,由各级负责人牵头,适时召开“警司联动”工作联席会议;县(市、区)公安局、司法局要积极做好对接,在社区矫正中心设立警务联络室,部署安排、指导监督基层公安民警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公安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派出所与司法所之间要各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部门单位之间的联系沟通与协调。
二、对您提案中提出的“落实社区矫正对象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建议,在“三、主要内容,(二)搭建协作平台,构建警司联动协作共助制度”中明确:健全违法信息通报制度。对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社区矫正对象,公安机关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定期向派出所提供本辖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台账,由派出所民警进行信息查询与比对,如有发现社区矫正对象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况,派出所应于3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及司法所。
三、对您提案中提出的“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活动情况查询制度”建议,在“三、主要内容,(二)搭建协作平台,构建警司联动协作共助制度”中明确:建立信息化核查联动机制。各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负责汇总整理本辖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台账,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公安机关提出协查请求。公安机关根据协查要求,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协助查询社区矫正对象外出、住宿、跨区域动态轨迹等情况,并反馈县(市、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
四、对您提案中提出的“建立社区矫正对象风险研判及协作机制”建议,在“三、主要内容,(三)全程融入矫正,打造警司联动协作共助环境”中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判处刑罚或者涉黑、涉恶、涉毒、涉恐、涉爆的,以及具有较大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吸收社区民警成为矫正小组成员。社区民警要协助司法所制定、实施矫正方案,对矫正方案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意见,对矫正效果及时进行评估,并提出考核奖惩建议。社区民警要定期参加司法所矫情分析会,协助司法所评估本辖区安全稳定形势及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存在风险隐患,并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提出考核奖惩建议。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此项工作,继续为我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济宁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0日
对市政协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020409号提案的答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