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3-039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3-08-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司法鉴定人协会惩戒决定书
济司罚决字〔2023〕第3号
路则显 :(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18号 )
经查,你在济宁平直物证司法鉴定所2023年第167号司法鉴定案件中有使用非委托方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鉴定的行为,并且有《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你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已责令你立即改正,并提前告知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已放弃上述权利。依据《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七项(含裁量基准适用情况)违反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进行司法鉴定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
履行方式和期限:警告处罚期限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济宁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宁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或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或兖州区人民法院或鱼台县人民法院之一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济宁市司法局
2023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