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7381606177/2023-053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成文日期 2023-08-2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济农字〔2023〕10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8 信息来源: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

通  知

济农字〔2023〕107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太白湖新区农业农村事务部,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

近日,我市召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专项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暨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推进会议,会上播放了2023年济宁市生态环境警示片,片中通报了个别畜禽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隐患。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布局产业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济宁市畜牧业“十四五”(2021—2025年)发展规划》(济牧发字〔2021〕39号)要求,按照“以地定畜、种养结合”原则和畜禽养殖禁养区优化方案管控要求,对新建养殖场要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合理布局,坚决避免违规盲目建设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对已建养殖场(户),要迅速摸清养殖粪污处理概况,有针对地开展粪污治理和综合利用。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切实履行属地部门监管责任。要加大对《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济宁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畜禽养殖业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养殖活动和粪污资源化利用,确保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实现种养结合。

三、加强技术指导

各县市区要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肥料化利用为重点,按照畜禽粪肥还田要求和标准,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鼓励采用低成本、低排放、易操作的粪污处理工艺。要大力推广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专业化能源利用、固体粪便堆肥利用、原位发酵床、异位发酵床、粪便垫料回用、污水肥料化利用、沼液还田利用等技术模式。要指导畜禽养殖场规范建立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及时准确记录有关信息,确保台账全覆盖、粪污去向可追溯。

四、开展自查自纠

各县市区要组织做好近期辖区内所有养殖场户内外环境隐患排查的自查自纠工作,重点关注生猪、奶牛、肉牛、蛋鸡、肉鸡、肉鸭等畜禽养殖场的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环节,确保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建和正常运行均

达到100%。检查内容详见《畜禽养殖场排查情况记录表》(附件1表1-6)。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养殖场进行整改,检查情况记录表及自查自纠问题清单(附件2)于9月30日报送至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和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科技与市场信息科。

五、强化常态巡查

各县市区要落实县、乡、村三级养殖污染巡察制度。责任到人、包干到村到户,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配建、运行及还田利用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移交同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罚。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畜禽粪污处理设施运行、粪肥还田的动态跟踪监测,从源头防范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还田或向环境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等情况的发生。

六、严格督导考核

市里将抽调精干力量组建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专班,负责市对县考核指标“三清一改”任务完成情况(包含清理畜禽养殖粪污)的定期调度、督导检查及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近期,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将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联合督查,结合各县市区自查自纠情况,对畜禽养殖场进行实地督导,有关情况将通报各县市区及相关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

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科  李  国  2967528

邮  箱:xmsyk2967528@163.com

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吴利锋  2966308

邮  箱:kjsck@ji.shandong.cn



附件:1.畜禽养殖场户排查情况记录表

             2.县市区畜禽养殖场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此件主动公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2023年8月28日


PDF版:济农字〔2023〕10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pdf
文字版:济农字〔2023〕10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