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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8-07 11:03 信息来源:鱼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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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职业中专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办法

根据《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济教字[2021]40号)、《济宁市学生资助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济教字(2022)15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公平、公正、合理的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中职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困难学生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认定的基本原则

(一) .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 .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原则;

(四) .综合考察原则;

(五) .依规操作,接受监督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需要资助,并主动向学校递交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申请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四条 认定组织机构

(一)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校校长为学生资助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学生资助中心承担监督和指导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二) .成立由年级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三)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本班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及直系亲属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五条   认定等级

在全面了解学生家庭经济收入、家庭人员组成、家庭成员健康状况以及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的基础上,依据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认定等级暂设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和即时帮扶家庭困难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5.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参照有关规定)

(二).具备以下情况的,根据其实际经济困难程度可考虑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或一般困难学生,如学生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较严重,可经班级、年级评议后提出申请认定为特殊困难。

1.家庭成员有残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单亲家庭,只有父母中一方为本人提供经济来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5.纯农户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指农村除农业外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地家庭) ;

6.出现其它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一般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2).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3.家庭中有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4.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的;

5.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6.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7.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二).在新学期开学,各班要组织全体学生召开主题班会,宣传资助政策和资助流程,进行诚信教育。学生及监护人认真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明材料,对瞒报、提供虚假证明、因过度消费造成贫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取消其受助资格。

(三).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结合学生日常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及档次,报年级部认定小组进行审核认定。

(四).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确定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结果在本年级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后报校资助中心存档。

(五).学校审核

1.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汇总各认定小组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由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对比核查有疑异学生信息,各班级再次走访核查,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对瞒报、提供虚假证明、因过度消费造成贫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向受助监护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取消其受助资格。

2.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依据大数据对比反馈信息,组织安排递补困难学生的评审,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名单及认定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学生资助中心反映情况,资助中心将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六)学校认定

公示结束后,学生资助中心将最终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和统计汇总表上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核、批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相关信息录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作为学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依据。

第七条   监督和管理

(一).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是涉及受资助的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全面、细致地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把认定工作作为每个学年开学初的重要任务进行布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班级认定评议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二).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年级部每学年都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的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校规校纪的,一经核实,除限期全额上缴资助金外,还要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等级的行政处分,同时还要追究相关经办人员的责任。

(三).学校设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切实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诚信教育,建立学生个人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广大师生对班级公示的认定结果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内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认定工作组对异议材料应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审核,情况如果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

(五).除要求公示内容外,未经学校批准,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不得透露任何有关贫困生的个人信息等相关资料,注意保护学生个人信息。

监督电话:15726595668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优先权利与义务

1、 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被优先考虑各类资助款项的资金补助。

2、 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端正自己的心态,自强自立,正确使用所得资助金,刻苦学习、努力生活、积极上进,并踊跃参加学校各类活动。

3、 已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维护并带头执行校规校纪及班级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学校和班级对家庭贫困学生教育、监督和管理,并通过各种积极有效的方式为班级、学校和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做一个懂得感恩并对社会有用的青年人。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鱼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二O二二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