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各县(市、区)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供电公司(中心):
为深入落实省、市两级党委、政府“一次办好”改革要求,全面提升营商便利度、打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全面提升我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更大力度优化我市“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济宁市能源局会同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制定了《济宁市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评价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济宁市能源局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
2023 年 8月 8日
济宁市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评价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建立评价体系,推进创新提升,持续打造一流“获得电力”营商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对标一流。自觉对标国家最新评估指标体系、对标国内先进典型经验,坚持“拿来主义”与“自主创新”相结合,开展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评价,推动各县(市、区)深化改革创新。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市场主体反映的突出问题、调研评估发现的共性问题,督促各县(市、区)有针对性地出台改革举措,加强跟踪督导指导,全面提升改革创新质效。
(三)坚持公平公正。按照“可量化、能评判”标准科学设置评价指标,真实客观反映各县(市、区)优化电力营商环境工作开展水平,推动各县(市、区)对标先进,不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二、评价体系
(一)新申请办理用电环节(10分)
评价各县(市、区)高压、低压用户新申请办理用电手续,相关办理环节是否符合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文件要求。
评价规则:符合要求得满分,不符合不得分。
(二)小微企业“零投资”情况(10分)
评价各县(市、区)落实报装容量在160kVA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情况。经核实,自愿高压接入并签订“小微企业接入知情书”的企业,可不纳入统计范围。
评价规则:根据各县(市、区)小微企业“零投资”完成比例进行评价得分。
(三)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储备成本情况(10分)
评价各县(市、区)按定额标准安排土地储备资金,用于济宁市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供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评价规则:按照各县(市、区)从土地储备资金中实际拨付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占全部出让土地应拨付资金比例的排名,评价各县(市、区)应得分值。
(四)供电可靠性情况(10分)
评价各县(市、区)配电网平均故障停电时长。
评价规则:按照区域配电网平均故障停电时长绝对值从低到高排名进行评价。
(五)数字化便民服务措施应用情况(10分)
评价各县(市、区)在用电报装环节,使用“刷脸办”“一证办”等数字化便民服务措施情况。
评价规则:按照能成功调取“身份证”和“不动产权证”的,即算作“刷脸办”;成功调取“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其中之一的,即算作“一证办”。统计各县(市、区)使用“刷脸办”“一证办”办理用电报装的用户占全部申请用电报装用户比例,评价各县(市、区)应得分值。
(六)压减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情况(10分)
评价各县(市、区)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压缩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情况。
评价规则:一是符合条件的低压短距离电力接入工程,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等方式;二是高压用户申请电力报装环节,以及是否落实行政审批线上“一链办理”要求。综上评价各县(市、区)应得分值。
(七)供电服务满意率情况(10分)
评价国家能源局12398热线、国家电网公司95598热线反馈各市群众在“获得电力”方面意见类、投诉类工单情况。
评价规则:按照各县(市、区)群众拨打热线电话,经核实,属于供电企业责任的意见类、投诉类工单数量占该县(市、区)全部电力用户比重,折合至每十万户数量,以此评价各县(市、区)应得分值。
(八)营商环境宣传成效(10分)
评价各县(市、区)通过中央媒体、省级媒体,或者优化营商环境管理部门开展“获得电力”服务改革成效宣传情况。
评价规则:按照在国家、省级媒体,或者国家、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管理部门工作简报、专刊等发表宣传稿件,按单独成篇或非单独成篇,评价各县(市、区)应得分值。率先在国家、省优化营商环境管理部门工作简报、专刊刊发稿件给与加分奖励。
18家中央媒体名单:人民日报、新华社、求是、解放军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中国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央国际广播电台、科技日报、中国纪检监察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中国妇女报、农民日报、法制日报、中新社。
(九)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0分)
评价各县(市、区)落实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公共(含公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任务情况。
评价规则:按照各县(市、区)实际建成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占应完成建设任务目标比例,评价各县(市、区)应得分值。自2023年8月起,各县(市、区)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任务完成情况,以新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的充电设施情况为依据(有关要求已另行通知)。
(十)支持省级充电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10分)
评价各县(市、区)推动建成公共充电桩信息接入山东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服务平台情况。
评价规则:按照各县(市、区)接入省级平台公共充电桩占已建成公共充电桩比例,评价各县(市、区)应得分值。
(十一)加减分项目
对于积极参与优化用电营商环境“揭榜挂帅”活动、推进水电气热信联办、推进直流快充桩建设等重点工作的,按照实际完成情况相应给予适当加分,每个县(市、区)最多不超过5分。
对于群众投诉举报、督察检查中发现存在虚报、瞒报、编造数据,或者存在“体外循环”、后补流程、重走流程以及工作上不积极配合等情况,视情节予以扣减分,每个县(市、区)最多不超过10分。
三、有关要求
(一)报送时间
各县(市、区)发改能源部门会同供电公司,每年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前,报送上季度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相关材料;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度优化电力营商环境相关材料。
(二)报送材料
1.各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城镇规划建设用电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情况;按照定额标准应当安排土地储备资金情况。
2.各县(市、区)供电公司:依据储备地块的供电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数额向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储备机构实际拨付资金情况。
3.各县(市、区)发改能源部门: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储备地块供电基础设施情况;在国家或省级媒体宣传报道情况;国家级、省级或市级优化营商环境管理部门简报、专刊发表宣传稿件情况;接入平台的公共充电桩情况。
上述材料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市能源局电力科和国网济宁供电公司营销部。其他材料或数据由国网济宁供电公司从国网山东电力营销服务系统提取。如遇特殊情况需补充材料,另行通知。
附件: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指标评分明细表
附件
优化电力营商环境指标评分明细表
序号 | 指标名称 | 分值 | 得分细则 | ||||
1 | 新申请办理用电环节 | 10分 | 符合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文件要求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
2 | 小微企业“零投资”情况 | 10分 | 小微企业“零投资”完成比例达到100% | 10分 | |||
95%<小微企业“零投资”完成比例<100% | 8分 | ||||||
90%<小微企业“零投资”完成比例≤95% | 6分 | ||||||
小微企业“零投资”完成比例≤90% | 4分 | ||||||
3 | 供电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储备成本情况 | 10分 | 土地储备资金实际拨付比例全市第1名 | 10分 | |||
土地储备资金实际拨付比例全市第2名 | 9分 | ||||||
土地储备资金实际拨付比例全市第3-5名 | 8分 | ||||||
土地储备资金实际拨付比例全市第6-8名 | 7分 | ||||||
土地储备资金实际拨付比例全市第9-11名 | 6分 | ||||||
土地储备资金实际拨付比例全市第11-14名 | 5分 | ||||||
4 | 供电可靠性 | 10分 | 配电网平均故障停电时长全市第1-4名 | 10 | |||
配电网平均故障停电时长全市第5-8名 | 8 | ||||||
配电网平均故障停电时长全市第9-11名 | 6 | ||||||
功能区第1、2、3名分别参照行政区第1到3档 分别赋分 | |||||||
5 | 数字化便民服务措施应用情况 | 10分 | “刷脸办”“一证办”比例>80% | 10分 | |||
50%<“刷脸办”“一证办”比例≤80% | 9分 | ||||||
10%<“刷脸办”“一证办”比例≤50% | 8分 | ||||||
“刷脸办”“一证办”比例≤10% | 7分 | ||||||
6 | 压减电力接入工程审批时间情况
| 10分 | 低压短距离(管线长度不大于150米)电力接入工程 | 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 | 5分 | ||
未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改备案或取消审批 | 0分 | ||||||
高压用户申请电力报装环节
| 办电环节≤4个 | 5分 | |||||
实行告知承诺或线上“一链办理” | |||||||
办电环节>4个 | 0分 | ||||||
告知承诺或线上“一链办理”未有效落地 | |||||||
7 | 供电服务满意率情况
| 10分 | 每十万户意见、投诉类工单数量≤0.2件 | 10分 | |||
0.2件<每十万户意见、投诉类工单数量≤1件 | 9分 | ||||||
1件<每十万户意见、投诉类工单数量≤2件 | 7分 | ||||||
每十万户意见、投诉类工单数量>2件 | 4分 | ||||||
8 | 营商环境宣传成效
| 10分 | 在国家级、省级媒体进行宣传报道,每次得2分,最高得6分。 | ||||
本项为宣传成效加分项,只取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 率先完成在国家级简报、 专刊宣传 | 第1名 | 4分 | ||||
第2名 | 3分 | ||||||
第3-14名 | 2分 | ||||||
率先完成在省级简报、 专刊宣传 | 第1名 | 3分 | |||||
第2名 | 2分 | ||||||
第3-14名 | 1分 | ||||||
在市级简报、专刊宣传 | 1分 | ||||||
9 | 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 10分 | 按照各市实际建成充电基础设施占应完成建设任务目标比例进行评价得分。 | ||||
10 | 支持省级充电服务平台建设 | 10分 | 按照各市接入省级平台公共充电桩占已建成公共充电桩比例进行评价得分。 | ||||
11 | 加减分项目 | +5分 | 加分项 | 参与“揭榜挂帅”活动情况。 | 完成揭榜任务,且数据指标最优。 | +1分 | |
完成揭榜任务。 | +0.5分 | ||||||
未完成揭榜任务。 | 0分 | ||||||
水电气热信联办情况。 | 实现水电气热信线上联合办理。 | +0.5分 | |||||
未实现水电气热信线上联合办理。 | 0分 | ||||||
较上年底,直流快充桩比例提升情况。 | 比例提升>10%。 | +1分 | |||||
5%<比例提升≤10%。 | +0.5分 | ||||||
比例提升≤5%。 | 0分 | ||||||
-10分 | 扣分项 | 每发现一项虚报、瞒报、编造数据,或者存在“体外循环”、后补流程、重走流程以及不积极配合工作等问题。 | -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