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印发〈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提升山东电力市场运营管理水平,维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21〕1595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山东省信用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电力市场实际,我们制订印发了《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三十六条内容。《管理办法》规定:
1.评价对象为参与山东电力市场交易的售电公司。
2.由省发展改革委授权山东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具体承办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授权期限自发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3.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依据《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工作。
4.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标准为《山东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指标体系》。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总分为1000分。其中,场外评价指标权重300分,场内评价指标权重700分,按照一、二、三级指标进行细化。评价结果采用“四等六级制”,具体依据信用评价得分情况,等级分为AAA、AA、A、B、C、D。
5.信用评价完成后,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形成正式评价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评价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共享至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社会发布。
6.山东电力交易中心依据信用评价等级划分售电公司风险等级。售电公司风险级别划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重大风险四个级别。售电公司风险等级与信用评价结果一并发布,通过山东电力交易平台等渠道面向公众披露。
7.山东电力交易中心在开展信用评价期间,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安全的原则,并依法接受监督管理。对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