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465855869/2023-035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 组配分类 | 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黄金制品进出口审批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第216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
四、受理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分行。
五、审核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六、决定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七、数量限制
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令〔2015〕第1号发布)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调控需求,可以对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的数量进行限制性审批。
八、申请条件
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除因公益事业捐赠进口黄金制品)的,应当具备法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近2年内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生产、加工或者使用相关黄金制品的企业,有必要的生产场所、 设备和设施,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2.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外贸经营企业,有连续3年且年均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记录;
3.因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需要使用黄金制品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等。
九、禁止性要求
(一)黄金制品进出口资格申请不符合《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不符合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或海关监管需要的不予许可。
十、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申请说明 | 原件 | 1 | 纸质版 | 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 住所(办公场所)、企业概况、进出口黄金的用途和计划数量等业务情况说明。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2 | 《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 | 原件 | 1 | 纸质版 | 按人民银行规定要求填写。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3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
4 | 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或交易记录) | 原件 | 1 | 纸质版 | 包括进出口黄金制品的货值、进出口时间、数量等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5 | 近2年无违法行为的说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版 | 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6 |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件和年度达标检测报告 | 原件 | 1 | 纸质版 |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文件。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7 | 近3年纳税记录 | 复印件 | 1 | 纸质版 | 各种税收总额。代缴税款的银行开出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 | 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文件。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8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版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 | 加盖备案登记章 |
9 | 其他证明材料 | 原件 | 1 | 纸质版 | 从事外贸经营的企业提交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有关证明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提交承担国家科研项目、重点课题证明材料。 | |
10 | 增值税发票 | 原件 | 1 | 纸质版 | 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提交在国内取得黄金原料的增值税发票等有关证明材料 | 税务机关开具的纳税发票,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11 | 转内销的说明材料、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加工贸易合同 | 原件 | 1 | 纸质版 | 因加工贸易转内销的,应按照《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报送 | 需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 |
上述其他材料未发生变更再次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只需提交上述第二项(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表》)和第四项(加盖申请人单位公章的黄金制品进出口合同(或交易记录)复印件,应当载明进出口黄金及其制品的货值、进出口时间、数量等)材料,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还应当提交上述第九项材料,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应当提交上述第十项规定的有关材料;上述其他材料发生变更的,比照初次申请办理。
十一、申请接收
网上接收。通过“单一窗口”系统http://www.singlewindow.cn网上接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材料。网上申请和相关查询功能的操作详见“单一窗口”系统公示栏的《“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许可证)》。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十三、办结时限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分行应当自受理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咨询途径
联系电话:0537-2070736。
十六、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通过“单一窗口”系统查询办理进程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