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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桥第一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09-22 13:56 信息来源:太白湖新区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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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校长对学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区社发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中心校设置财务机构,设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定点小学及幼儿园纳入中心校统一管理,不设财务机构。

第二节  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  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  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党支部、校委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  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及制度。

第九条  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账工作,全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  出纳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在校长得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或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七条  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条  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  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  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采购单和验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  财务处理程序是:

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2、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3、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学校年初必须根据综合预算控制指标,结合本校实际,积极组织收入,本着: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举债搞建设,更不能举债滥发钱物,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条  财务监督的依据

1、国家的方针、政策;

2、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的财经制度;

3、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际统一会计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八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

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

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6、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

7、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

8、是否发挥民主理财的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

9、会计、出纳是否实行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

10、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九条  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对本单位所以经济活动讲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督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督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督资金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监督检查出的问题及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向单位领导反映。                 

第四节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可靠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会计外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下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十三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对于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会计负责,批报由各部门各定点小学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不得兼任。       

第十五条  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人、说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如物品采购单、入库单、工程台同、购物清单、会议纪要等原始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500元以内校长签字算数,超过500元必须有理财小组盖章证明。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购置、维修(5000元以上)和日常经济业务在2000元以上的需校委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10000元以上购置、维修要经教代会通过后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节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原始记录名。

2、填制日期。

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4、原始记录编号。

5、经济业务内容。

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且单位。

7、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十九条  各种原始凭证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填写的内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2、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3、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5、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第七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第二十四条  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八节  票据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相互制约、严格稽核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票据领取、发放、核销时要进行登记并签名,会计每月末要进行核对账面结存数和实际库存数,防止票据丢失。票据使用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逐项填写齐全,文字要清晰、工整,多联票据必须一次复写,内容要一致合法,严禁分次复写、套写;各种票据严禁涂改、刮擦、挖补等。

第二十八条  发票由专人负责,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已经开具的发票底联和发票登记薄应当长期保存,不得擅自销毁。

第九节  印章的管理

1、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印、校长特制章由校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校内各部门印章也应指定专人专管。各部门印章管理,要制定印章使用与管理措施,加强对保证印章的绝对安全。

2、印章的管理,重在选择好场所和人员。学校各类印章应放在办公室保险柜中保管,管理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保密观念强、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

3、印章管理人员不准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代取、代用,不得随意将印章放在桌上或不加柜锁放在办公室抽屈内,如果发现印章被滥用或盗用,应立即报告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为了严格手续,增强制约关系,学校公章和校长特制章应分人保管。    

5、印章管理人员要注意及时清洗和保养印章。

6、印章的使用:

1)印章管理人员对超出范围和特殊用印的,要履行批准手续。在报经校长或主管校长同意使用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在《印章使用登记表》上填写用印内容与用途,并由经办人员和审批人要签字,以示负责。

2)对于不超出范围的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要做到了解内容和留存原始材料,以便备查。对虽在规定范围内的用印,但对情况不甚熟悉的也要及时请示主管领导。  

3)对于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荣誉证书及应届、往届学历证明、成绩证明等,要在逐一核对要盖章的名单与原始名册完全相符的前提下,予以盖章。

4)补办学生证,应与在校生的学生名册相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或由班主任亲办。

5)对于有领导签批意见的文件需要加盖公章的,应对签批意见进行登记。

6)一般不允许将学校各类印章带出办公室外,更不允许带出校外(特殊情况要按程序批准),印章不允许在脱离印章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使用。

7)不允许在空白凭证或空白介绍信上施印。

8)用印要严肃认真,盖出的印章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学校正式公文要在文末的落款处盖章,并将印章盖在成文日期上方,做到上不压正文,下不压日期。

9)用学校行政公章代章,只在同级机关之间进行或为下级单位代章。

7、印章的停用:

1)因某种原因停用某种印章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2)作废印章采用三种办法处理:

①上缴批准成立单位切角封存;

②填制印章作废卡片,连同作废印章交省档案馆或学校综合档案室立卷备查。

③由本校自行销毁,销毁过程要有监督人员在场并留下印模以备查考。

第四章  财务收支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一条  本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资金。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2、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4、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条  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须按规定的渠道、标准取得收入,不得违反规定通过非正常渠道组织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管理,对拨入经费要按国家预算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对行政性收费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监督;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4、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度。  

第四条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1、学校收取的资金,统一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根据财政部门的核定从财政专户拨回;

2、调整收费标准和范围,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3、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凭《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五条  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筹安排使用,作为财政拨款的补充。但取得其他收入须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不得违法取得。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对其他收入如实填报,不得瞒报、不报或虚报。

第二节  支出管理

第六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本建设支出。

第七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2、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上缴上级支出及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4、其他支出:即本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八条  支出管理的任务是:维护本校的正常运转;保证学校基本工作任务的完成;节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支出管理的要求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积极采取措施,强化支出管理;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金额较大或支出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决策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要严格按照上级制定的基本建设投资、固定资产管理、大宗物资采购的规定执行。学校的重大支出应由校委会、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并列入学校预算和财务计划予以实施,防止造成无计划开支和损失浪费。对需要报有关部门批准的要实行报批手续。

第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包括用于个人的福利待遇支出,一律不得执行。对违反财经纪律和不合理的开支一律不得支付。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开支,对批准的人员经费支出和维持学校基本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要予以落实。

第十三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采职有效措施对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加大控制力度,杜绝花钱大手大脚、铺张浪费的行为,尤其是要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分别制定管理办法,从严控制这些支出的过快增长。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专项审批,对于其支出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报送使用情况,同时建立专项资金包干负责制,落实到人。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1、凡属政府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工程、服务等,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在限额标准内需要应急采购的商品、小额工程及服务要经教代会审核后采购。

2、学校应在每年初根据实际需要,经会议研究制定出当年的采购项目计划。

3、学校进行物品采购时,写出采购申请,采购报告必须经分管校长审核,校长签字同意。表册的项目名称、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等必须填写完整。

4、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不得以任何借口规避政府采购。

第五章  生均公用经费管理

第一节  公用经费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一条  公用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事业性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可以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公用经费不准开支范围:不准用于人员津贴、补贴、奖金等;不准用于基本建设投资;不准用于偿还债务;严格实行零接待费;教师培训经费不准用于公款旅游、疗养等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支出。                

第二节  公用经费使用管理

第三条  公用经费的分配,根据各校在校学生人数,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的学校倾斜,保证新闸、辛店小学的基本需求。

第四条  各处室、各学校要按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保证正常教学工作,又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经费,一般按下列支出顺序和标准进行使用:一是开展教学业务与管理活动;二是开展文体活动;三是维持学校运转必须的水电、邮电、取暖、印刷、差旅等日常费用;四是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物品的购置。

第五条  各学校在年末要根据学校规模和上级部门下达的公用经费定额,结合实际需求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公用经费预算。            

第三节  公用经费使用要求与标准

第六条  各处室各学校的公用经费大额支出要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单笔支出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经济项目必须将方案呈报中心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列支。

第七条  部分公用经费支出项目执行要求与标准。

1、教师培训费。按照不低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以及大型培训讲座等费用的开支。该项目由中心校分管培训校长统一调配。

2、差旅费。

①严格出差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用。

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得超过《济宁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

3、公务用车运行费

①公务用车开支范围:指租车等。违章、违法的罚单不能作为公务用车运行维修费列支。

②租车费是指师生集体外出或因公务活动需租车而发生的费用。凡所租车辆须有合法证明材料,且学校与出租车方需签订租车协议协议。学校不得租用非法车;学校领导、教师公务出差原则上不得租车;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租车的要报告校长同意后方可租车,租车费报俏时,应有税务包车票,租车时间、起始地点、租车事由、里程、金额、经办人等说明附件。

4、会议费是指学校年度组织召开的教育教学工作总结、表彰会所开支的资料费等。    

5、设备购置费及维护维修费:

①设备购置费:指学校购置仪器设备(包括实验耗材)、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中小学校购置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须实行政府采购。

②维护维修费:指不改变用途的各种设备日常开支的维修费用及各种房屋建筑物的不改变用途的维修费用。具体指不改变结构、不增加面积的落地翻修费;校内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费用;房屋内部的粉饰及内部管线等改造支出;为网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日常维护费等。维护维修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学校经常性公用经费的15%。

6、邮电费是指学校开支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公用电话费、传真、网络费等,不得报销任何领导、个人的电话和手机费。

7、学生所必需的校方责任保险纳入公用经费支出范围。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营养餐补助管理

第一条  补助对象为《济宁市中小学特困学生资助金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贫困学生。

第二条  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程序:学校在每学年开学时通过有效、公开的途径公布资助信息,内容包括:补助家庭经济困难营养餐费的条件、申请办法、审批程序、监督措施和申诉程序;然后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上有关家庭济困难的证明材料;由学校领导、学生家长和教师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按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要求对申请补助学生的家庭贫困程度进行审核,并拟定受助学生名单;受助学生名单认定后,须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受助学生名单上报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条  营养餐补助的发放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动态管理,并予以公示。

第四条  补助费标准:每生每学期300元(其中100元纳入全体学生营养餐改善)

第五条  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管理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补助经费发放、使用制度,做到收支分帐管理,并由学校打到学生银行账号上,学生本人确认签字。特殊情况达到家长银行账号上。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一条  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条  后勤部门要做好物资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物资验收、进出库、保管及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每学期至少清点一次,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图书、仪器、课桌凳、办公桌椅、电教设备等。

2、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3、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规定折旧。

4、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资产类别和标准,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电子及纸质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5、每年进行一次资产清查,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处理,调拔、变卖、报损报废的资产处理要报社发局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章  会计档案资料管理和校长、会计交接

第一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符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通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内容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第三条  财务人员按岗位要求,按时提供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

第四条  财务人员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薄、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定期归集,整理立卷,统一编目,装订成册,确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校长、财会人员、财产保管员调离岗位,应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未教会接替人员的不得调动或离职。交接手续,应由上级财务等相关人员进行监交。移交方填写移交清册,移交、接交、监督三方在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自制订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各项经济活动。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三条  本制度与上级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的,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