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26Y/2023-062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主要负责人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9-0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起草说明丨《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落实意见》(济医保发〔2023〕13号)的起草说明
《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落实意见》
(济医保发〔2023〕13号)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医保局、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大数据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3号)文件有关要求,不断提高医疗救助规范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起草目的
扎实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共享工作机制,确保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实现医疗救助对象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三、起草内容概要
(一)完善数据供需对接机制。依托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完善数据供需对接机制,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医疗救助(医保扶贫)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MAMS系统)”管理使用,及“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山东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等平台的数据共享等工作。
(二)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医保、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进一步完善数据共享协调工作机制,主动解决数据共享重点、难点问题,持续优化跨部门数据共享申请和审批流程,全面提升数据共享统筹协调力度和服务管理水平,实现数据资源按需共享,随时调用。
(三)完善高额费用监测预警机制。利用医保结算系统数据,每月进行动态监测预警,将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及个人累计负担超过全省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0%的普通参保人员纳入监测预警机制。认真落实《济宁市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工作,根据申请及时提供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结算信息,确保应助尽助应保尽保。
原文链接:济医保发〔2023〕13号《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落实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