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38)问题整改情况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4-01-16 13:52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按照《山东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销号工作规定》《济宁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针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序号38)反馈的滨州市、东营市6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和东营市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抽测合格率低的问题,我市已按要求完成整改。现将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一、反馈问题

 反馈问题(序号38):检测弄虚作假,抽查的滨州市、东营市6家机动车检测机构均存在问题,其中滨州邹平市广通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博兴县博昌机动车检测中心在车辆明显排放黑烟情况下,仍出具检测合格报告。抽测东营市44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率达38.6%。

 二、整改目标

 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三、整改措施及成效

(一)完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机制,加强线上线下巡查检查能力。为进一步规范检验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印发《济宁市机动车定期环保检验行为准则》,进一步明确了环检机构操作人员和检测设备应该遵守和具备的基本检测条件。监督检查方面,采取现场监督检查、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对排放检验机构实现全覆盖监管。建立企业自主巡查、县级日常监管、市级监督抽查机制。利用智能化机动车排气监控平台实施网络自动判定检验数据是否合格,开启检测数据异常预警68项、禁止打印检验报告38项。参照省生态环境厅对违规检测的处罚建议和要求,对违规检测的环检机构分别给予自行整改、暂停机构联网和处罚措施,最大限度防范检测不规范及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

(二)多措并举,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印发济宁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强化县(市、区)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市级抽查频次,严厉打击排放检验弄虚作假行为。自2021年以来,相继对机动车排放检验开展全覆盖检查、专项执法检查、部门联合检查,截止2023年6月,累计发现各类违规检验问题395个,依法依规分别给予自行整改、暂停机构联网和行政处罚。

 (三)系统治理,严厉打击违规使用行为。印发济宁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统筹推进“油品、机械、场地”系统治理。综合运用现场检查、尾气抽测等方式,严厉打击排放超标、冒黑烟等违规行为。2022年全市共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6104台,不合格224台,处罚12台。2023年上半年,济宁市共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10258台,不合格58台,处罚6台。

  四、验收销号情况

  (一)截止2023年7月18日,相关县(市、区)均已完成自我验收,并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销号验收申请。

  2023年7月22日,受济宁市政府委托,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济宁市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相关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邀请有关专家,对该项任务进行了市级自我验收。经查阅资料、质询讨论、现场检查,验收组认为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第38项反馈问题已整改到位,建议按照有关程序上报销号。

 2023年7月31日,市政府向省生态环境厅函报《关于申请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38项整改任务进行销号验收的函》。

 2024年1月12日省生态环境厅向市政府出具了《关于济宁市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38)的销号验收意见》,达到销号标准,可以开展后续销号公示等工作。

 以上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实名向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4年1月16日至2024年1月29日,通讯方式:0537—2160628,jnhbjwfk@ji.shandong.cn。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