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3516/2024-015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组配分类 数字图文解读
成文日期 2024-01-19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文字解读丨《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国动办发〔2024〕2号)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19 信息来源: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政策背景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9〕2号)有效期将于2024年1月31日截止。该文件自2019年施行5年来,对加强全省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起到重要作用。按照有关要求,省国动办对文件进行了修订,市国动办对文件进行转发并推动贯彻落实。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济宁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清单》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为推进市、县国防动员系统依法行政,加强全市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防范化解事故风险隐患,保障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稳定。

(四)重要举措

文件将主送单位由“各市和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修改为“各市国防动员办公室”。第一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中“已建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开发利用单位承担”修改为“已开发利用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工程使用单位承担”。第十一条中“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隶属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或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修改为“承包、承租单位拒不整改的,单建人民防空工程产权隶属或其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中“并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修改为“并及时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中“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查中发现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完成治理并经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经营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和治理情况评估报告等”进行删除。将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进行删除,增加了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中“各设区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修改为“各设区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将实施日期和有效期由2019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修改为2024年2月1日至2029年1月31日。


正文:《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转发〈山东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单建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