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4-001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 | 2024-01-22 | 失效日期 | 2029-01-21 |
有效性 | 有效 |
济住发〔2024〕3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住发〔2024〕3号
各科室、分支机构: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已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公务用车改革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满足公务出行多样化用车需求,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山东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济宁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各科室、分支机构。综合科负责中心机关租赁社会车辆工作;各分支机构各自负责租赁社会车辆工作,并接受综合科监督指导。
第三条 中心现有公务用车无法保障公务出行时,可以租用公开择优确定的社会租赁企业车辆,但应当严格控制租车范围、车型和数量。
第四条 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遵循“保障公务、严格标准、安全节约、新能源汽车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人员赴县市区分支机构(除城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管理部以外的分支机构,下同)开展调研考察、检查督导等任务的;
(二)县市区分支机构人员赴中心参加有明确到达时限要求的会议或集体活动的;
(三)各分支机构跨县域开展业务工作或调研活动的;
(四)承接或参与上级组织的大型活动,开展公务接待、会议或集体活动的;
(五)执行突发事件处理等紧急公务的;
(六)其他确需租赁社会车辆保障公务出行的情形。
第六条 租赁社会车辆的标准,应当严格参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执行。
第七条 租赁社会车辆应当选择国产汽车,除特殊要求外,优先租赁新能源汽车。
第三章 租赁管理
第八条 中心加强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的审核把关。不得超标准租用各类高档豪华汽车;不得以长期租车等形式变相配备汽车;不得变租车为专车,成为领导干部的个人汽车。
第九条 租赁社会车辆应严格履行的审批程序,实行“一任务一审批”。
第十条 严格落实市级机关社会汽车租赁服务预算执行有关规定,租赁社会车辆实行定点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第十一条 中心机关及各分支机构租赁社会车辆,应与租赁企业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明确车辆租用费、驾驶员劳务费、加油费、维修费、公路(桥)车辆通行费、停车费等费用支付范围及标准;明确租赁企业和乘车人员安全方面的权利与义务;乘车人员严格落实保密要求,不得随意谈论涉密内容,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 从严从紧控制租赁费用支出,压减一般性支出,对租赁费用严格审核把关,按照规定和程序结算。租赁费用结算应附租赁企业提供的派车单(应注明车型、车牌号、目的地、起止里程、起止时间、相关费用及驾驶员签字、用车人签字等信息)及《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见附件,也可通过山东通数字机关办事平台“租车申请”模块审批)。除特殊情况外,对非入围租赁企业提供的租赁费用单据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租赁社会车辆应严格按照审批事项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租赁车辆用途,车辆使用期间参照公务用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中心机关及各分支机构应当综合考虑考核评价、服务质量和价格等因素,择优从入围租赁企业中选择服务商,严格执行租赁社会车辆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的;
(二)超标准租赁社会车辆的;
(三)以长期租赁社会车辆形式变相超编配备公务用车的;
(四)中心现有车辆可以满足公务出行需求,为躲避监管而租赁社会车辆的;
(五)租赁社会车辆变相给领导干部固定使用或者私用的;
(六)其他违规租赁社会车辆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2起实施,有效期到2029年1月21日。
附件: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
附件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务出行租赁社会车辆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