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74985039X5/2024-028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监督,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由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条 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负责。
第四条 承办业务科室应完整、准确、无误地提交有关材料, 并对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审批许可事项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七条 承办业务科室对符合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法制审核条件的事项,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送政策法规科进行审核。
第八条 承办业务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标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以及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相关证据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政策法规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业务科室在指定时间补充提交。
第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审批许可标准是否适当;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在审核过程中可组织本机关聘任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业务科室参加;对复杂、疑难审批事项, 必要时可提交市局依法治局领导小组审议或征询上级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相关科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不属于本局许可范围,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予行政许可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补充证明材料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业务科室对政策法规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市局依法治局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