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10332/2024-030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体育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制度 |
成文日期 | 2024-10-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体育局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
济宁市体育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 | ||||||||||
序号 | 部门 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 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监督途径 |
1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3700000633001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537-2967700 |
2 | 领导、协调、监督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 对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3700000633002 | 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2014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0号)第九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领导、协调和监督本地区的反兴奋剂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加强青少年体育的反兴奋剂工作;配合国家反兴奋剂工作的开展,积极开展委托兴奋剂检查,在省级综合性运动会开展兴奋剂检查。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的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反兴奋剂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教育等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对体育类社会团体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3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4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监督、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四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对市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 | 贯彻执行体育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对体育类基金会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5 | 行政检查 |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五条:“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指导、监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二)负责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年度检查的初审;(三)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市级体育类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等方式对市级体育类基金会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400号)第四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 | 负责指导开展健身气功活动并加强监督管理 | 对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6 | 行政检查 | 【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四条:“地方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健身气功的组织和管理。” | 市 | 负责全市性、跨县(市、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 1.【部委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应管理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 | 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8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指导、监督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2017年12月通过)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体育、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8 | 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组织协调全省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督导省级青少年单项体育竞赛 | 对体育竞赛的监督管理 | 3700000633009 | 行政检查 |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等工作。” | 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体育竞赛的组织、监督、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加强对本级体育竞赛的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14年6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8号)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济宁市体育局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处罚) |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 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监督途径 |
1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3700000233001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部门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监督电话:0537-2967700 |
2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3700000233002 | 行政处罚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 3700000233003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规范经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 | 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监管工作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3700000233004 | 行政处罚 | 【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对体育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不配合检查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部委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 | 负责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对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3700000233005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市 | 负责市级行政区域内违法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执行省级制定的行政处罚标准规范,也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具体标准。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在执法实践中适用自由裁量基准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4.对本系统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 1.【行政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