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5266247/2024-047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组配分类 2024年政策评估
成文日期 2024-10-28 失效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

发布日期:2024-10-28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SourceURL:file:///home/admin/.deepinwine/Deepin-WeChat/dosdevices/c:/users/admin/Documents/WeChat Files/wxid_1xu5zds2u5yn22/FileStorage/File/2025-06/《济宁大气条例》立法后评估报告-市生态环境局(2024.10.28).doc

根据济宁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后评估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202410月我局开展了对《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后评估。现将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过程

本次评估工作,我局制定实施方案,组织评估人员参与评估调研工作。评估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评估遵循合法依规、公正客观、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采用文献调查、征求意见、研究探讨等方法,听取基层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及重点企业的意见。

评估工作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08日至1012日,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开展《条例》相关文献检索立法比较。第二阶段:1014日至1018日,征求各县(市、区)、重点企业意见,并与相关市直部门座谈研讨意见建议。第三阶段:1021日至1025日,评估人员汇总分析评估情况和收集的意见建议,起草评估报告,组织讨论研究,并完善评估报告。

评估人员全面了解《条例》相关制度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有效,是否适应当前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新需求,是否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存在矛盾冲突。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调研分析,研究总结《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评估《条例》的操作性、实施效果等注意把评估工作与条例修改工作有机结合。通过评估,总结有益的、系统性的、可复制的立法经验,推动我市立法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评估意见

(一)《条例》实施的效果。《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16831日经济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9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201711日起施行。《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于2021423日经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21527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21528日公布施行。

作为济宁市具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第一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条例》的出台,是我市在治气工作中经过“十大行动”、“百日攻坚作战”、“环境突出问题专项整治”等多组重拳出击后,建立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构筑齐抓共管环保大格局的重要里程碑。《条例》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尤其对于提升大气环境治理水平、部门协调配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空量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条例的实施有效保护和改善济宁市大气环境。2023年济宁市NO2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改善了37.5%,全省16地市中排第1名;O3浓度为178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改善了10.6%,全省16地市中排第2名;SO2浓度为10微克/立方米,较2017年改善了63.0%,全省16地市中排第4名。

(二)《条例》修改情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12月出台《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2018年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出台《关于加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也出台《关于加强设区的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20181130日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国家政策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指示,上级人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出现了新情况新任务,政府部门机构改革及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有了新发展。综合以上情况,2021年按照相关程序对《条例》进行修改。

(三)《条例》内容的评估意见。《条例》设置的各项制度整体上比较科学、合理,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治理措施、违法后果等方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制度保障,实现了立法的预期目的。有关部门对《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也比较到位,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条例》中规定的提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质量的相关措施,达到了既定的效果,提升了管理水平,《条例》的作用和效果已初步显现。通过调研和座谈发现,《条例》中规定的污染情形及处罚措施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完善;《条例》中一些制度设计在实际中实施效果不够理想,需要进一步健全;《条例》还需要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规定切实可行的规制措施。《条例》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对《条例》宣传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还不够,部门企业以及基层群众对《条例》的具体措施了解程度还不够高,个别部门对《条例》中的监管措施和执法力度还不够。

三、几点建议

一是不断完善相关内容。根据职责职能和上位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新任务新情况,对新修订《条例》实施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制定更加符合新形势下的规定措施,使《条例》更加规范,更好发挥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二是健全相关体系。对于与法规制定相衔接的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文件予以细化和明确,使条例从立法、实施、执行、监督检查一整套体系得以健全,使法规更具有操作性和实用性。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新媒体,结合“边执法边普法”相关措施,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让尽可能多的社会公众尤其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了解、关注到法规内容。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2024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