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1241/2024-039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组配分类 | 2024年政策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4-10-3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执行效果评估】《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规章后评估工作相关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主要实施机关,立即开展评估工作。成立了立法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从评估原则、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步骤、工作要求等方面对评估工作提出了详细计划,明确工作内容、时间节点、质量要求,确保《办法》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顺利推进。通过座谈、实地调研、横向问询、请示上级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和建议,收集比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联系工作实际,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形成评估结论。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0年12月22日济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科学公正、程序合法、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各职责部门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的规范性。
(一)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办法》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存在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不会影响社会稳定,风险可控。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该文件充分吸收了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业和信息化、城乡水务、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能源、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各管线单位的意见。
(三)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
《办法》是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为总纲领,充分考虑我市实际情况。一是适用范围全面。《办法》考虑各县(市、区)推进综合管廊建设的可能性,为预留管理制度空间,将适用范围确定为“本市中心城区”,包括任城区、兖州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是建设模式合理。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周期长、工艺复杂,资金投入巨大,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综合管廊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综合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集约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等多种形式鼓励综合管廊市场化运作,有效激发社会资本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统筹考虑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维护成本,促进了公益性和盈利性有机结合。三是管理制度健全。《办法》规定在已建成管廊的区域,拟敷设的管线和到期更新、迁改(抢修除外)的既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直埋或者架空敷设;其他既有管线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按照规划逐步入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管线单位做好管线入廊工作。四是安全保障机制合理。《办法》明确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职责;明确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依据;对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危及管廊安全的行为作了明确列举,有效保障了管廊运营安全。
从《办法》出台至今的执行情况来看,全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整体平稳有序,项目推进顺利,政策的可操作性强。各责任部门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平稳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各项管廊政策、保障措施均相继有序出台实施,城市管廊建管体系初步完成建构。
《办法》紧紧围绕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这一核心任务,着力构建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等各环节的管理架构,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三、评估结论
经评估,《办法》的制定实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及可操作性,《办法》提出的对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各项内容符合我市城市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办法》明确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管理、信息共享、安全运行、集约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符合我市管廊建设实际情况,对于保障城市地下管线运行安全、集约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提升城市建设品质具有重要意义,适应济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的发展形势和基本需求。建议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