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810B/2024-0345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财政局 | 组配分类 | 风险评估 |
成文日期 | 2024-11-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风险评估报告
市财政局与市司法行政部门于2024年9月26日在市司法局17楼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议,对市财政局承办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专家组成员为:
王 燕,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高级会计师
柏春霞,市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高级会计师
魏玉华,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发展事务中心高级工程师
王海波,济宁鸿顺集团有限公司工程师
刘淑闽,政府法律顾问
孙方杰,政府法律顾问
张春利,政府法律顾问
张维峰,政府法律顾问
赵计锋,政府法律顾问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市财政局关于《办法》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草案内容。经专家组(共9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如下:
一、《办法》主要内容纲要
《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最新规定,在原《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文件的基础上,按照“基本保持原文构架、维持原有收取标准、依法合规结合济宁实际情况修订不合规条文、完善征缴流程”的原则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办法》共17条,较原《办法》减少2条,主要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了重新界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不再分为综合配套费和专项配套费。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时间、部门职责、征收标准、票据和资金管理、减免管理等进行了规定。
(一)删除了原《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关于专项配套费规定的条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专项配套费支出的规定,将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融入修订后办法融入第十二条。
(二)保留了原《办法》第二条适用区域、第五条各单位工作职责、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改变原用途补缴配套费、第十三条面积增加补缴配套费、第十七条工作配合、第十八条不得重复征收水电气暖开口费的规定。
(三)重点对征收标准、收支预算安排的条款进行了规范、简化。一是对第六条征收标准进行了简化,将建设项目区分为工业和非工业项目,解决原《办法》中服务业建设项目等难以界定的问题;二是将收支预算安排工作规范为符合《预算法》要求的表述。
二、评估主体方法与过程
专家组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对《办法》进行了评估:一是听取了市财政局关于《办法》起草情况的汇报;二是查看了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建议及采纳情况;三是对《办法》内容逐条进行了剖析。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财政金融、生态环境等方面进行了风险评估。
三、风险评估及意见建议采纳情况
(一)风险评估。《办法》主要是对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规定。《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要求凡在济宁市主城区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地上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一个政府性基金项目管理,明文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收支预算安排等,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
(二)意见采纳情况。《办法》形成后,书面征求了局预算科、综合科等内部科室意见,以电话或座谈方式初步征求住建、司法、供电公司等部门单位的意见,共计收到意见建议10条,采纳6条;通过市政府网站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5条,采纳2条;组织专家论证会,市政府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建议2条,采纳2条。
四、《办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的分析论证
《办法》内容必要、可行、合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
五、风险及防范化解措施
(一)风险分析论证。《办法》对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时限作出明文规定, 有利于强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管,提高政府非税收入。风险点是实际征收上,部分建设单位和个人缴费及时性和足额。
(二)风险防范措施。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年度收支预算管理,要求征收单位在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配套费使用计划,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财政部门提报预算申请。增大财会监督、审计监督的力度,对征收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
六、论证结果
(一)《办法》充分考虑我市实际,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相一致,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措施必要、适当,不易导致社会风险。
(二)《办法》严格按照国家政策导向,采取的措施科学合理、切实可行,不易导致公共安全风险。
(三)《办法》的内容主要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方面,不存在生态环境风险。
(四)《办法》涉及的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和个人,立足我市实际,着力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不易导致舆情风险。
综上,《办法》属于低风险。
七、专家组结论意见
《办法》做到了有法有据可依,删除了原《济宁市主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政发〔2021〕18号)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对征收标准、收支预算安排的条款进行了规范、简化。做到了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