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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2024-2025学年学生减免学费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4-12-26 15:45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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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普通高中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困境儿童等。

第二条普通高中学校应当按规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免学杂费,并将执行情况报至邹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条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变动情况,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付问军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张艳芳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五条普通高中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7.1.2申请指南

《高中学生资助申请指南》

一、实施范围

高中教育阶段所有在校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的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范围不少于高中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10%。

二、申请审批及发放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按学年申请和认定,学校于每年9月开学时受理资助申请。        

1.学生申请。每年9月开学初,申请资助学生提交《高中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同时,低保家庭学生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分别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建档立卡证明(复印件)”,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所在村(居)委会或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评审公示。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申请进行认真评审。评审小组确定拟补助名单后,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发放形式。资助经费,由教体局同财政局按核定的资助对象和标准拨到银行。银行按资助花名册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家长提供的银行账户。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

《邹城市兖矿第一中学2024-2025国家助学金资格审核及发放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制定下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 号),现就做好我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此办法。

一、 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

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

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

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付问军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资助工作、资助信息的真实性、资助资金的安全负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学生资助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的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义务教育阶段资助的宣传、申请、认定、 发放工作。

2、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 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三、认定依据与档次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优先纳入救助范围: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8)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9)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

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其他困难学生的认定要结合以下因素考虑: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

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

情况。

通过日常家访、调查了解学生家庭周边邻居掌握的情况。

通过与所在镇街、村居共享有关民政、人社、扶贫、残疾等共享数据资源获得的情况。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

困难的;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在各级巡视、巡查、审计、检查中发现学生家长在申请和领取过程中有违纪违法情况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2、 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

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4、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5、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班级、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予以认定,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发放困难资助资金。

五、监督检查

1、学生资助金发放完毕后,学校应当整理受助学生《资助申请表》和相应证件的复印件,证明材料,顺序装订存档。并按时填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建立资助信息电子档案,便于迎接各级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