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2023年)
一、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法人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
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省运会指挥中心D区3楼
宗旨和业务范围:为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参与拟定农机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落实农机强农惠农政策;农机研发、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农机教育培训及信息服务;促进农业机械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机安全教育及农机质量投诉、质量调查相关事务性工作;为农机维修网点建设提供技术指导。
法定代表人:刘奇志
经费来源:财政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45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800004527379Y
二、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 。
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7号省运会指挥中心D区3楼。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是450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举办单位是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济宁市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提供技术性、事务性工作,落实农机强农惠农政策,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参与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
施。
(二)推进农业机械化生产和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
(三)负责农业机械装备研发、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承担农业机械结构调整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促进全市农业机械转型升级。
(四)参与推进农机系统人才引进和培养有关事务性工作;组织开展农机手、实用人才和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促进农机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推动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农机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参与农机抗灾救灾工作。
(六)为农机维修网点建设提供技术指导;配合开展农业机械新产品的鉴定和职业技能开发;承担全市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质量调查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七)承担全市农机信息化和智慧农机信息平台建设工作;承担农机信息化、智能化在农机化生产的推广应用工作;承担农机行业统计事务工作。
(八)统筹利用农机化事业发展各项资金,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和作业补贴等农机强农惠农政策,开展农机化工程项目相关服务工作;做好市属农机企业的相关工作。
(九)承担市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三条 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党总支要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支持行政主要领导人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要全面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推动本单位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本单位党务工作由人事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负责组织实施,履行党建相关职责,所需经费从日常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研究提出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推荐人选,报上级党组织任命;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招聘;
(六)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
(七)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等。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六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义务有: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决策机构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
(三)按照事业单位职责范围和章程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模范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并加强对单位的财务管理;
(七)超越事业单位职权范围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或者由于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本单位设置综合科(挂离退休人员服务科牌子)、人事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财务科、规划发展与信息科、科技教育科、农机生产科、质量技术科、安全指导与应急服务科等8个内设机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一)综合科(挂离退休人员服务科牌子)。承担中心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承担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人事科(挂党群工作科牌子)。承办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等工作;承担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承担农机行业科技人才服务工作;做好市属农机企业的相关工作。
(三)财务科。承担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各项农机化专项资金使用监督的事务性工作。
(四)规划发展与信息科。参与拟订全市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农机行业统计事务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稿;负责信息宣传、政务公开和网络问政工作;承担全市农机信息化和智慧农机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承担农机信息化、智能化在农机化生产的推广应用工作。
(五)科技教育科。参与拟订农业机械装备研发、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负责农机行业科研成果审核、申报的事务性工作;落实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等政策;开展农机化工程项目相关服务工作;开展全市农机行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参与推进农机技术推广应用和服务体系建设;开展农机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承担招商引资、招才引智相关工作。
(六)农机生产科。推进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机服务市场,组织开展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承担农机化生产情况调度和农情信息汇总、发布工作;落实农业机械作业补贴等政策;参与推进农机节能环保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工作。
(七)质量技术科。为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网点建设提供技术指导;配合开展农业机械新产品的鉴定和职业技能开发;承担全市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质量调查的相关事务性工作。
(八)安全指导与应急服务科。参与拟订、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工作计划和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承担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承担农机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工作;参与农机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农机培训机构安全生产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十九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人事管理、岗位管理、人员聘用、考核奖惩、社会保险、工资福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
(二)本单位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本单位年度报告和社会责任报告;
(四)年度财务报告;
(五)本单位认为应该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依规应当终止的。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八条 举办单位同意本单位终止后,本单位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 5月 20日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章程的制定、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三、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法人年度检查信息
2023年,市农机发展促进中心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争一流、争第一、争唯一”工作部署要求,大力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奋力争先进位,取得了农机化发展的新成绩。先后获得“山东省农业农村系统先进集体”“山东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优秀单位”“山东省农机质量投诉监督服务工作先进集体”“山东省粮食作物机收减损技能大比武活动优秀组织单位”“山东省农机职业技能竞赛团体优胜奖”等多项荣誉。
(一)全力推动农机化工作争先进位。深入贯彻全市2023年高质量发展动员暨干部作风建设会议精神,认真谋划2023年农机化重点工作任务,研究制定《2023年全市农机化要点》,召开全市农机化工作会议暨高质量发展培训班,部署2023年全市农机化重点工作,开展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培训。圆满完成2022年省对市乡村振兴考核工作,农机装备条件建设指标获得满分,全省排名并列第一。严格执行“重点工作周盘点”制度,紧盯农机化工作开展情况,梳理重点工作形成工作台账。围绕农机化重点工作,组织大调研活动并形成7篇高质量调研报告。
(二)精心组织重要农时农机化生产服务工作。春耕期间,累计投入农机具3.176万台套,成立应急作业队72个,完成机耕99.7万亩,完成机播30.2万亩,完成机械浇灌537.7万亩。“三夏”期间,制定小麦机收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了市包县、县包乡镇、乡镇包村的“三级帮包、四级联动”工作机制。成立小麦机收应急作业队176支,设立64个“接机服务站”,发放跨区作业证1717张,上阵收割机2.1万多台次,播种机1.8万多台次,累计培训1万余人,全力保障了小麦颗粒归仓。省委副书记、省长周乃翔,农机化司副司长宋建武分别到济宁市梁山县调研三夏工作。“三秋”期间,制定应急预案,成立应急作业服务队160支,落实农机优惠加油站92处,设立接机服务站49处,培训1万余人,累计上阵各类机械9.5万多台次,有力推动了秋季农业生产。《人民日报》、中央13台、中国国际电视台、新华社、山东新闻联播等重要新闻媒体对我市农机化生产工作进行了报道。
(三)规范高效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指导县市区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县级自评工作,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考核工作。大力对上争取补贴资金,累计争取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共2.346亿元,全省第二。召开全市“三夏”农机化工作暨购机补贴培训会议,对今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联合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下发《关于做好2023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强化补贴工作高效落实。指导县级补贴工作人员规范操作补贴系统,提高农机购置补贴办理效率。积极推荐我市一家企业成功入选农机购置补贴成套设施装备第三方核验机构名单。组织开展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情况自查工作。举办补贴廉政教育培训。截至目前,全市累计落实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35亿元,落实比例99.8%,11县市区均已开展报废更新补贴工作。
(四)做好农机质量技术服务工作。举办全市“农机3·15”消费者权益日启动活动仪式,活动期间,全市累计出动宣传车120辆次,制作展板80余块,悬挂横幅100余幅,发放各种宣传材料1.1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620余人次。认真做好农机质量投诉受理工作,其中主动调解河北农户购机合同纠纷工作被市干部专班进行了全市通报表扬。我市农机质量投诉工作经验做法在全省培训班上进行了典型发言。重要农时,指导做好机具检修、调试和技术保养,累计检修农机具12.9万余台套。制定机收减损工作实施方案;成功举办山东省暨济宁市小麦机收减损技能大比武邹城赛区活动、山东省玉米机收减损技能大比武活动启动仪式,指导县市区开展县级大比武活动,小麦、玉米平均机收损失率均低于国家标准。市农机中心和10个县市区荣获全省机收减损技能大比武活动优秀组织单位。组织并选拔优秀选手参加山东省农机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农机驾驶操作员项目团体优胜奖(全省第一)。
(五)全力推动农机装备补短板。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方案》并对县市区进行培训,积极开展渔业机械化等发展情况调研,中国国际电视台(CGTN)专程到我市采访智能农机装备应用推广情况并向全球进行了播报。组织农机企业参展全国首届智慧农业博览会、2023年山东省现代农业装备博览会、2023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举办全市机械化播种质量提升现场演示观摩,组织人员深入山东大华、山东金大丰、山拖等企业进行学习调研。指导金乡县积极论证辣椒大苗移栽农机农艺融合技术路线,争取并圆满承办全国大蒜辣椒全程机械化现场观摩会,演示推广大蒜、辣椒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路线和农机化装备。聚焦推动大蒜生产全程机械化技术,金乡县大蒜全程机械化推广工作入选全国典型案例(山东3个)。组织企业报送农业机械装备研发攻关课题6个。联合财政部门组织农机企业成功争取全省机具研发制造和推广应用试点项目2个。
(六)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关于做好“五一”期间农机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调研并完成《济宁市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调研报告》;组织人员参加全国农机“安全宣传咨询日”暨安全宣传“五进”现场推进活动;配合市农业农村局开展全市农机驾驶员培训机构事故应急处置推演会、全市农机事故应急演练活动。参加全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演练观摩会和培训班。选派两名同志参加省“四进”工作组,异地开展安全生产督导工作。各县市区农机部门扎实推进农机安全教育宣传和培训工作,广大农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不断提升,有效预防了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规范高效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大力向省农业农村厅争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力争资金总量继续保持全省前列。深入贯彻落实新周期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要求,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农机报废更新政策规范高效实施;构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发挥补贴政策引导作用,为提高粮油作物机械化播种质量、推动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提供装备保障。二是切实抓好全市农机化生产服务工作。精心组织全市春耕春播、“三夏”、“三秋”农机化生产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认真做好农机化技术推广应用、农机维修服务指导、农机质量投诉宣传服务和受理处理、农机跨区作业等工作,培育壮大农机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主力军作用。三是全力推动农机装备补短板。做好农机关键核心技术和装备攻关研究课题征集工作,加强大蒜联合收获、辣椒大苗高速移栽、畜禽养殖等特色优势产业所需的新机具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深化北斗系统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应用,促进农机农艺融合。四是加快推进农机应急作业服务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应急作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农机手应急作业技能水平;时刻绷紧应急作业这根弦,全力应对连续阴雨等极端天气导致的农业重大自然灾害,确保及时抢收抢种,不误农时,为农业应急生产作出农机化贡献。五是抓好机收减损、高质量播种、复合种植等工作。全力做好机收减损大宣传、大培训、大比武工作。积极争取并承办省级大比武活动。选拔优秀农机手参加山东省农机职业技能大赛,力争获得省赛奖项。加大复合种植先进适用机具推广,全力推广高效低损收获、精量播种、粮食烘干、高效植保等绿色高效农机化技术,推动粮油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
四、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编制实名制情况
机构名称:济宁市农业机械现代化发展促进中心
实有编制数:24人
实有编制人员名单:刘奇志、张宏秋、林长运、寻莎莎、杨超、冯消、王元之、刘金发、仲虎子、张亚伦、王绍耿、乔佃春、刘燕、侯秀华、梁芝稳、刘晓、单海瑞、窦同秀、王秀敏、秦静、高加元、马士涛、魏国柱、陈楠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没有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2、不存在业务职能未履行的情况;3、没有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没有违法行为被立案审查,没有涉及法律诉讼;4、没有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5、没有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出租、出借印章行为;6、没有擅自加挂牌子的情况;7、通过济宁农机化信息网及时公开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