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 | 抽查依据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抽查对象 | 抽查 内容 | 抽查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对应权责清单事项 |
1
| 律师执业监督检查
| 《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 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 1.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2.律师执业情况;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年度内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对律师事务所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机构和个人,加大检查力度。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协会进行监督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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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执业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 公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1.公证机构组织建设、执业活动、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公证机构总数的20%, | 对公证员、公证机构及公证协会进行监督 |
3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检 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机构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和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机构,加大检查力度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机构、人员执业的检查 |
4 | 司法鉴定执业监督检查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
|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 年度内随机抽查不少于1次,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机构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对司法鉴定机构不低于10%比例进行抽查,司法鉴定人不低于3%比例进行抽查。对存在投诉举报多、列入异常名录、有失信行为和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机构,加大检查力度。 | 对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协会进行监督 |
5 | 对“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第二项第一条,国家机关要把普法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纳入本部门工作总体布局,做到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按照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普法规划、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普法任务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领导和工作机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 |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 市直各部门、驻济企业、高等院校。 | “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 实地检查、听取汇报、提报材料 | 比例:10% 频次: 一次 | 对“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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