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滑雪、游泳、攀岩、潜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 全市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单位 | 1.许可证办理情况; 2.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照片、证件编号是否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3.对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是否在经营场所中作出真是说明和明确示警,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4.体育设施、设备、器材是否进行了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并有相应的记录; 5.社会体育指导员和救助人员证件及数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6.《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于技术要求》规定的其他内容。 |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2009年10月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京运营活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2013年5月施行)第十八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 游泳:每年抽查2次,每次抽查比例不少于3% ; 滑雪、攀岩、潜水:每年抽查1次,每次抽查比例分别不少于10%、20%、30%。 | 市、县级体育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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