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2397/2024-0126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4-04-1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2024年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执法队伍 | 行政执法机关 | 主要事实 | 依据 | 备注 |
1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 济宁诚达冷链运输有限公司 | 370800202400003 | 2024/04/16 | 罚款伍仟元整 | 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4年4月12日3点45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闫景峰(执法证号:15080017042)、方磊(执法证号:15080017087)在高新区山博路与祥济路交叉口东100米对吴国华驾驶的欧曼重型大货车(主车号牌:鲁H38Y66、挂车车牌号:鲁H417L挂)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货物为石粉,从邹城经104省道到高新区卸货。此车为6轴半挂大货车,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96.03吨。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挂车长为13米、宽为2.55米,与营运证外廓尺寸相符。但车厢高度明显与营运证照片不符,经测量货箱栏板加高0.85米。加高的栏板是用12根钢管与车厢连接,然后用四道钢丝绳进行连接围成装载货物栏板。济宁诚达冷链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 山东利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 370800202400004 | 2024/04/16 | 罚款伍仟元整 | 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4年4月12日3点35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闫景峰(执法证号:15080017042)、方磊(执法证号:15080017087)在高新区山博路与祥济路交叉口东100米对吴国锋驾驶的豪沃重型大货车(主车号牌:鲁H78V82、挂车车牌号:鲁HF3D0挂)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货物为石粉,从邹城经104省道到高新区卸货。此车为6轴半挂大货车,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97.33吨。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挂车长为13米、宽为2.55米,与营运证外廓尺寸相符。但车厢高度明显与营运证照片不符,经测量货箱栏板加高0.93米。加高的栏板是用12根钢管与车厢连接,然后用四道钢丝绳进行连接围成装载货物栏板。山东利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