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二中学生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特制定本条例(具体规定见《金乡二中文明读本》)。
第一条,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大小,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处分共分六级: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限时一年,期满,如仍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可延至毕业前,如表现仍不好,则处分不予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如一年期满,因表现不好不能解除处分,则延长察看时间,但不能超过一年,若延长时间一到,仍不能解除处分,则勒令其退学。
第三条,以大字报、小字报、散发传单或串联、演讲等形式,煽动他人闹事,破坏学校秩序,或扰乱社会治安者,则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在校内外蓄意挑起事端,或结伙打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合伙胁迫、拦路堵截、围追、恐吓他人,无伤害,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至少一周。
2、合伙打人,情节轻,认错态度好,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至少一周。
3、合伙闹事,打架,致人伤害,情节稍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至少2周。
4、合伙策划闹事,打人,情节严重,致人伤害,态度不好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事态恶性发展,伤人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6、持械行凶,伤人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7、虽参与打架,但非主谋,无伤人行为,且主动坦白过错,或揭发他人不法行为者,从轻处分。
8、引外人入校滋事,屡次动手打人,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9、凡因打架,致人伤害者,均须负担医疗费。
第五条,在校内外,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公共场所起哄,喧哗,滋事;违反社会道德,故意破坏公物。
1、情节较轻,但认错态度不好,或情节较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但认错态度好,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凡故意破坏公物者,除给予处分外,并加倍赔偿损失。
5、禁止学生携带手机、小灵通;严禁带火种、管制刀具等进校,若有违犯,一经查实,遣送本人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至少一周,暂收并封存通讯工具,没收火种、管制刀具。
第六条,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好,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50元,视其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100元,视其态度、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处分的,接收家长再教育(至少2周)。
4、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手段恶劣影响大,视其态度,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5、前已有处分,而又作案偷窃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作案后,伪造现场,或栽脏他人者,从重处分。
第七条,犯有盗窃、投毒、放火、凶杀等严重违法行为,被司法部门拘留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有吸烟,喝酒等不良行为者,按下列规定处分:
1、在校期间,第一次发现抽烟、喝酒等不良行为,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好,给予点名批评或通报批评。
2、在校期间,再次吸烟或喝酒,教育后,悔改态度较好,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遣送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至少1周)。
3、因吸烟或喝酒曾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又重犯,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遣送学生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
第九条,犯有谈恋爱,看黄色书刊、录像、上网吧、游戏厅等情况之一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在校期间,与本校或外单位的人谈恋爱,写情书影响较大经教育能断绝关系,或主动提出,恳请老师、领导帮助解决者,免予处分。
2、凡有上述行为,不听劝告批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留校察看处分。遣送学生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至少1周。
3、因谈恋爱,引起不良后果,影响极坏,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4、在校期间,不论在何时何处,看黄色书刊、录像者,经批评教育,认错态度好,则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遣送学生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至少一周。
5、在校期间,学生进入营业性网吧,出入电子游戏厅,台球室等娱乐场所,第一次警告处分。
6、经常进入营业性网吧、电子游戏厅、台球室,造成不良后果,严重影响校风校纪,对教育不改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遣送学生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至少一周。
7、经常上网,浏览黄色网站,逃课上网,夜不归宿,造成不良后果,对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对迟到、早退、旷课、逃课、夜不归宿、离校(家)出走等行为之一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无故迟到、早退、学期累计5次,班主任批评教育,累计10次,给予通报批评。
2、旷课、说谎逃课累计4节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说谎逃课累计8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说谎逃课累计15节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说谎逃课累计2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说谎逃课累计25节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对夜不归宿者,一次给予警告处分,连续三次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学生遣送回家接受家长再教育1周,特别严重者勒令退学。
8、有离校出走行为者,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再次发现勒令退学。
9、请假期限已过而不返校,又未提前申述续假事由者,累计节数及处分与旷课同等对待。
第十一条,无故不交作业,考试作弊,按下列规定处分:
1、多次不交作业,经教育帮助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或口头警告;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初次作弊,情节不严重,如接受批评,不再重犯,给予通报批评。
3、作弊较严重,或合伙协同作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因作弊有处分,又重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帮助、协助、配合他人作弊或认定有作弊嫌疑者,不论其实施与否,一律视为作弊处理。
6、有不交考卷等违规行为者,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顶撞、辱骂老师及管理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欧打教师,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影响较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接受消极文化,有不符合学生身份的言行之一者给予下列处分。
1、留、穿与中学生形象不符合的发型、服饰的,染发、化妆、戴首饰的勒令限期改正,过期给予通报批评。
2、有酗酒、赌博、诈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3、明知违规事实而不配合调查取证,甚至隐瞒、掩盖事情真相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处分程序及撤消
1、政教处根据学生违犯情况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分管副校长,并负责将校长决定的处理方案及时张榜公布。
2、处分决定必须与本人及学生家长见面,做好必要的思想工作。
3、处理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4、当事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向政教处提出复议要求或申诉,也可向校长申诉。
5、学生受处分经教育帮助有悔改表现,并已保持一定时间的稳定性,可撤消处分。
6、撤消处分不计入毕业登记表。
第十五条,以上各项违纪现象,若学校检查发现,根据“班级量化管理办法”计入本班量化管理成绩,若班主任查证上报,不扣班级量化管理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