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洙泗小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泗水县洙泗小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印发等7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我校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1.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成立普通小学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总务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完善国家助学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普通小学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长效机制。
3.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要建立学生资助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证明材料、受理结果、资金收支凭证和工作情况资料分年度建档备查。
二、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符合救助政策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在校生总数的8%。
三、资助标准
非寄宿生救助每人每年500元;
困难学生营养餐补助: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每人每年3650元;其他困难学生每人每年600元。
学前儿童救助:平均每人每年1200元,可分三个档次。
四、申请资助的条件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 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第八条规定的认定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五、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3.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4.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
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6.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7.各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工作程序
1.资助政策宣传。
2.组织申请。
3.班级评议、年级认定、校级审核。
4.公示。
5.资金发放。
6.备案,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六、监督管理
1.各学校在发放助学金时,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助学金中抵扣。
2.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政法规和本方案的规定,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资助工作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实行严格的问责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