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行风建设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卫生行风建设,坚持“有案必查、查实必究”的处理原则,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1.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严禁将科室创收作为绩效工资分配的指标依据。
2.医疗卫生机构向内部科室下达创收指标的,一经查实,对单位、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3.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向个人下达创收指标的,一经查实,对该科室、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扣发科室3个月的绩效工资,取消该科室、科室负责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并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
二、不准开单提成
1.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严禁医疗卫生人员为收取提成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
2.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一经查实,对单位、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3.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为收取提成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2000元以下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的,一经查实,根据《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为一般职工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同时给予其所在科室负责人5倍的经济处罚。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同时给予分管领导5倍的经济处罚。
4.医疗卫生人员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为收取提成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购买医药产品,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现金或相应价值物品的,一经查实,根据《执业医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当事人为一般职工的,给予记过处分,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给予其所在科室负责人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对当事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给予分管领导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不准违规收费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2.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3.医疗卫生机构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一经查实,对单位、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4.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巧立名目分解项目收费、多收费、私自收费的,一经查实,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科室、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科室负责人警告处分、10倍的经济处罚,给予分管领导5倍的经济处罚,扣发科室3个月的绩效工资,取消该科室、科室负责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并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
5.医疗卫生人员乱收费、多收费、私自收费的,一经查实,责令将乱收、多收的费用如数退还患者;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10倍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同时给予其所在科室负责人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2.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3.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的捐赠资助财物未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或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的,一经查实,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责令其改正,对责任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任科室负责人记过处分,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4.医疗卫生人员擅自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资助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当事人为一般职工的,责令退还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的相应费用,给予记过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6个月的绩效工资,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扣发其所在科室负责人3个月的绩效工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责令退还出国(境)旅游或变相旅游的相应费用,给予记过处分,对当事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6个月的绩效工资,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扣发分管领导3个月的绩效工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1.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一经查实,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业整顿、吊销诊疗科目、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罚。医疗卫生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撤销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广告申请。
3.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泄露患者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一经查实,对单位、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4.医疗卫生人员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或泄露患者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的,一经查实,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没收当事人违规所得,扣发其6个月的绩效工资,扣发其所在科室负责人3个月的绩效工资,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还要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对确因工作需要,统计和查询药品、高值医用耗材使用信息的,由所在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领导审核,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2.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3.医疗卫生人员擅自进行商业目的统方的,视为收受商业贿赂。一经查实,当事人为一般职工的,给予记过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6个月的绩效工资,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扣发其所在科室负责人3个月的绩效工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给予记过处分,对当事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6个月的绩效工资,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扣发分管领导3个月的绩效工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1.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机构或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严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销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推销医药产品。
2.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对责任科室、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责任科室负责人记过处分,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当年评先树优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卫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记过处分,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还要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不准收受回扣
1.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2.医疗卫生人员收取2000元以下回扣的,一经查实,当事人为一般职工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同时给予其所在科室负责人5倍的经济处罚。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同时给予分管领导5倍的经济处罚。
3.医疗卫生人员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回扣的,一经查实,当事人为一般职工的,给予记过处分,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给予其所在科室负责人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对当事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给予分管领导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医疗卫生机构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采购合同时,应当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两年内严禁购入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1.严禁医疗卫生人员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2.医疗卫生人员收取2000元以下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等价值贵重礼品的,一经查实,当事人为一般职工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同时给予其所在科室负责人5倍的经济处罚。
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责令退还违规所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贵重礼品,给予警告处分,对当事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同时给予分管领导5倍的经济处罚。
3.医疗卫生人员收取2000元以上(含2000元)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等价值贵重礼品的,一经查实,当事人为一般职工的,给予记过处分,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对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给予其所在科室负责人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为科室负责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责令暂停一年执业活动,对当事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给予当事人10倍的经济处罚,按程序解除其科室负责人职务,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定推荐和竞聘资格。同时给予分管领导5倍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附则
1.医疗卫生机构对本单位违反“九不准”的行为承担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细则》的,由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也可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直接查处;市直及省驻济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依照本《细则》进行查处。
2.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不定期开展明查暗访,每月不少于一次;市直及省驻济医疗卫生机构不定期开展自查暗访,每月不少于一次。凡是有群众举报的,必须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直及省驻济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信息上报制度,务必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检查落实情况、案件调查处理情况上报市卫生计生委。遇到重大事件,随时上报。
4.本《细则》适用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本《细则》由市卫生计生委、市纪委派驻第二纪检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