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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第一中学任城校区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16 17:54 信息来源: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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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济宁市第一中学任城校区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为规范学生日常行为,提高学生文明素养,展现一中学子风采,我校依 据《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一、文明礼貌

(一)仪容仪表

在校期间学生全天全身穿校服。

男同学不得留长发,不得剃光头,不得染发、烫发,做到前不扫眉、旁 不遮耳、后不及领,不留怪发型。

女同学留运动短发或扎马尾辫, 不留披肩发, 不烫发、染发, 不梳怪发型; 不化妆,不佩戴任何首饰;不染、不装饰指甲,不挎成人包。

(二)言行举止

1. 尊重教职工。见面行礼,主动问好;回答师长问话要起立;上、下课 时要起立向老师致敬;进办公室要打报告;给老师提意见态度要诚恳。

2. 文明交往。对待同学态度诚恳、谦虚、友善; 讲普通话, 使用礼貌用语, 举止文明。男、女生禁止谈恋爱,文明交往。

3. 爱护公物。开门开窗,轻手轻脚;花草树木,切勿攀折;随手关灯, 拧紧水龙头,节约水电;不在公共设施、课桌、墙面乱涂乱画。如有损坏及时 报修。

4. 诚信守时。严格遵守作息时间, 按时到校。早上 7:05 前、中午 14:10 前、 晚上 18:40 前进入教学楼,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因病、因事不能到校的  必须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5.严禁将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 棋类、扑克等娱乐休闲用品; 打火机、 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电饭煲、电磁炉等大功率电器;暴力、游戏、色情、迷  信等不健康书籍带进校园。在校园内不追逐打闹,不做危险动作;不到未开放  或建设中的建筑内活动,不联络校外人员在校周围聚集。

二、学习习惯

(一)预习的习惯

仔细研读学习材料,对新课中的重、难点做到心中有数。

(二)认真听课的习惯

预备铃后,学生应进入教室,做好上课准备。课上紧跟老师思路,积极 参与课堂问答,保持思维敏捷。认真记笔记,切勿开小差。

(三)独立作业的习惯

做到先复习, 后作业。巩固当日所学知识, 集中精力独立完成作业, 不拖沓。

(四)仔细审题、认真计算的习惯

做题时, 务必仔细探究题目条件要求, 打好正确解题基础, 做完题要检查、 验算。

(五)认真书写的习惯

无论是平时作业还是各类考试,不管是汉字、英语还是笔画、数字,都 要认真书写。

(六)晨读及自习习惯

晨读必须大声诵读、坐姿端正;自习课必须鸦雀无声,自主学习。

三、课间、课外活动规范

教学楼内应轻声慢步。不追逐打闹, 不做危险动作;不窜班、不聚集, 不大声喧哗、不起哄;不在楼内进行体育活动。

课间操要按规定路线迅速集合, 做到快、静、齐。做操时, 认真听口令, 动作整齐,精神饱满,退场有序。

四、卫生规范

(一)教室卫生

班级应做好日常通风、消杀。地面整洁,讲台、黑板、窗台擦拭干净。 卫生工具整齐摆放在教室后面墙内角,垃圾桶整洁并及时倾倒。

(二)宿舍卫生

遵守《济宁市第一中学任城校区学生公寓安全文明卫生公约》,整理好 个人内务,宿舍成员分工协作,值日生做好卫生保洁。

(三)个人卫生

1.树立良好形象。勤换洗衣物,勤剪指甲,勤理发,勤洗澡,饭前便后要洗手, 坚持锻炼,起居定时有规律。

2.保持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果皮纸屑,不向楼下或窗外乱扔杂物。

3. 注意用眼卫生。读书、写字姿势正确,走路、乘车不看书刊、手机。

4. 健康饮食。均衡营养,不挑食,不吃垃圾食品;不得将零食、饮料带 入教学楼和宿舍楼。

五、宿舍管理

住宿生应服从宿管老师管理,遵守《济宁市第一中学任城校区学生公寓管理条 例》,宿舍内不准打闹和喧哗,按时作息。除午、晚休外,其他时间均不许进 入宿舍,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方可进入宿舍。

六、餐厅管理

(一)尊重餐厅员工,服从餐厅管理员管理。

(二)按时就餐,有序排队,不插队、不拥挤、不暄哗,文明取餐。

(三) 适度消费, 厉行节俭, 爱惜粮食; 用餐时不敲打餐具、脚踩桌凳。

(四)用餐完毕及时清理桌面,将餐具放在指定地点,保持餐桌清洁。 不得在餐厅滞留,不得将食物带出餐厅。

第二节   爱的提示

第一部分济宁市第一中学学生教育惩戒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  使学生自觉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 增强法 制观念,努力培养品德高尚、胸襟宽广、身心健康、知识渊博、明理守 法的高素质人才,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惩戒,必须慎重且严格,坚持以教育为主、 教育与 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 财产等,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 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教育惩戒的种类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 本人对错 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七种惩戒:

一 ) 当场惩戒;

二 ) 通报批评 ( 学生所犯错误无主观恶意动机,情节较轻,影响较小 );

三 ) 警告;

四 ) 记过;

五 ) 留校察看;

六 ) 劝其退学;

七 ) 开除学籍。

第五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 日常管理中, 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 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一 ) 点名批评;

二 ) 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 )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 )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五 ) 课后教导;

六 ) 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 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 )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 )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 )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 )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 ) 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记入山东省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一 ) 一学期内无故迟到累计达 5 次及 5 次以上, 旷课节数累计达 4—8 节;

二 ) 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三 ) 不讲卫生,在校园内乱涂乱画,有意损坏公物,破坏绿化,污染环 境行为;

四 ) 携带手机或其他与学习无关的电子产品进入教学区;

五 ) 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

六 ) 在校外做有损学校声誉行为,情节严重;

七 ) 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

八 ) 有校规校纪执行委员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八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停课或者停学反省 ( 不超过一周 ) ,给 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一 ) 一学期内旷课达 8— 15节;

二 ) 一个月内受过两次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经常违反纪律,不接受教 育管理, 影响较坏。

三 ) 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四 ) 经常故意损坏公物或破坏绿化,严重污损学校环境;

五 ) 攀爬围墙进出校园或攀爬学生公寓进出宿舍;

六 ) 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

七 ) 晚上就寝后私自外出、夜不归宿;

八 )吸烟、饮酒等严重失范违反学生守则;

九 ) 有校规校纪执行委员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1. 停课或者停学期间家长要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 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 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 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 储物柜等进 行检查。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违纪违规行为之一者,停课或者停学反省 ( 不超过一 周 ) ,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转学或开除学籍并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管理平台:

一 ) 犯有第六、七条例中列举的错误,处理时认错态度不好或者在撤销 期内继续违 反纪律,或已经有记过处分了,又严重违纪给予记过处分;

二 ) 一学期内旷课达 16—33 节;

三 ) 在校内发生偷盗行为;

四 ) 在校内外发生违犯法律行为,被公安机关收容;

五 ) 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较大;

六 ) 男女生不文明交往行为;

七 ) 对教职工及保安人员进行人身威胁或报复行为;

八 ) 敲诈勒索行为;

九 ) 有校规校纪执行委员认定的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停课或者停学期间家长要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第三章 教育惩戒程序

第十条 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开除学籍、这五种教育惩戒 由违纪学生 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连同学生的违纪事实 的记载材料、违纪者本人的检讨、保证书及所犯错误的交待材料、旁证材料等 报年级部,年级部集体讨 论提出处分建议。然后经学校德育工作领导组讨论通 过 ( 超过参会人员半数 ) 。

一 ) 教育惩戒决定后,由年级部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凡受到记过以上  处分的 学生均由年级部填发《济宁市第一中学学生教育惩戒告知书》,一式三份,家 长 ( 或监护人 ) 到校签字, 签字后学生、年级各留一份, 另一份上交教育处存档。 年级部、班主任做 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二 )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 纪律处分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要求学校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 处分外, 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 ) 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

二 )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三 ) 主动赔偿损失;

四 ) 检举揭发有功。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将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一 ) 违纪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二 ) 认错态度不好;

三 )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

四 ) 屡教不改 ( 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 );

五 ) 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六 ) 教唆、胁迫他人违犯处分条例;

七 ) 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

八 )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

九 )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

十 )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

第四章 教育惩戒记载和撤销教育惩戒

第十四条 对学生教育惩戒的结果如实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 平台。

第十五条 学生受教育惩戒后, 确能痛改前非, 严格要求自己, 思想品德、 学习成绩均有较大进步,可提出撤销教育惩戒申请。

要求:撤销警告处分,应在半年后提出申请;撤销记过以上处分,应在 一年以后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撤销教育惩戒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教育惩戒申请,领 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教育惩戒表》; 班主任认可并签字后将申请表交年级部,

一 ) 教育惩戒决定后,由年级部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凡受到记过以上  处分的 学生均由年级部填发《济宁市第一中学学生教育惩戒告知书》,一式三份,家 长 ( 或监护人 ) 到校签字, 签字后学生、年级各留一份, 另一份上交教育处存档。 年级部、班主任做 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全校公布。

二 )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 纪律处分作出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要求学校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 处分外, 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 ) 情节轻微,不是主要责任人;

二 ) 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

三 ) 主动赔偿损失;

四 ) 检举揭发有功。

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罚,将给予记过以上 处分:

一 ) 违纪事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

二 ) 认错态度不好;

三 ) 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

四 ) 屡教不改 ( 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 );

五 ) 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六 ) 教唆、胁迫他人违犯处分条例;

七 ) 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

八 ) 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

九 ) 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

十 ) 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分条例行为。

第二部分 校园欺凌

对于校园欺凌行为做如下规定并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管理平台: 

一、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

一 ) 动手打人,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二 ) 致他人轻伤,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予记过处分 ;   

三 ) 致他人重伤,除承担所有医疗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 ) 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给予劝其退转学处分。

三、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记过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欺凌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视情节给 予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对欺凌事件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侮辱、殴打教职工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邀约校外人员到校参与欺凌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 给予劝退 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于欺凌现象,本可以制止而不加以制止者或调查时不愿提供证据 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本规定由教育处、年级部组织实施。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教育 处负责解释。

2021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