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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人民医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5-16 11:35 信息来源:鱼台县卫生健康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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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加强医院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医院利益,提高经济效益,确保物品购置及基建工程质量,规范其购销行为,遏制购销环节中的不正之风。

2.范围医院各科室。

3.定义: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坚持质量第一和质量价格比最优相统一,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依法接受监督。

4.内容:

4.1组织管理:

4.1.1医院党委负责对招标事项进行决策,采购办公室负责组织医院招标的日常事务工作

4.1.2医院纪委负责招投标监督工作。

4.1.3医院组建招标评审专家库,人员由管理、医疗、医技、医学工程、基建工程、经济师或会计师等学科专家(骨干)组成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医院党委会批准。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次招标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专家参加评标。

4.1.4医院项目申购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办公室组织评标公开招标采购医院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及基建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等项目。

4.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认为必要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尽量减少自行招标。

4.1.6采购办公室受理医院内部有关科室按招标规定要求提交的招标采购项目申请组织发标、开标和评审工作公布中标结果,并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方签订合同。采购办应建立招标档案,及时归医院档案室。

4.2招标范围:

4.2.1凡是利用医院资金采购的药品、医疗器械、后勤物资、基建及维修工程、信息设备、广告宣传、印刷品、印刷制作等超过一定金额的高值项目均应纳入招标采购范围,招标金额如下:

4.2.1.1药品类:药品品种目录由药事委员会根据临床用药需要从山东省药械采购平台目录内选择,并从山东省药械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4.2.1.2医疗器械类单台金额大2万元的医疗仪器设备;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检验试剂、卫生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单台次年维修保修费大于2万元的医疗设备;

4.2.1.3后勤物资类单品种年用量大于2万元的后勤物资、大宗家具、办公用品、印刷品、被服、设备及配件、油、煤类、消防器材。

4.2.1.4基建工程类经医院批准立项项目金2万元以上的各类基建工程及维修项目。

4.2.1.5信息设备单台次、一次性总额招标超过及年使用量大2万元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及耗材、电教及通讯。

4.2.1.6单项10000元以上的广告设计、发布及各类劳务技术服务项目。

4.2.1.7其它由医院党委决定的招标项目。

4.3招标方式及招标程序:

4.3.1招标方式:

4.3.1.1公开招标

4.3.1.2邀请招标

4.3.1.3竞争性谈判;

4.3.1.4竞争性磋商;

4.3.1.5单一来源采购;

4.3.1.6询价

4.3.1.7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上述采购方式的使用情形按国家法律规定执行。

4.3.2招标程序:

4.3.2.1采购限额标准及相应采购方式

4.3.2.1.1采购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与工程相关的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100万元以上的勘探、设计、监理等服务),由采购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的,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3.2.1.2采购金额达到100-2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120-40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采购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4.3.2.1.3采购金额20-100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20-12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采购办公室根据医院实际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库中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或自行组织实施(自行组织实施需按有关程序进行)。
4.3.2.1.4 20万元以下的工程(零星维修除外)、货物、服务项目,由采购办公室组织提出申请的职能部门及相关部门按程序采购。

4.3.3采购原则与程序

4.3.3.1医院招标遵循以下原则

4.3.3.1.1按照医院规定的招标范围,由各有关科室提出招标项目申请确定招标品种、数量、预算金额经办科室须详细填写《采购申请书》,并出具可行性论证报告。
4.3.3.1.2采购项目确定后,对于设备招标,业务科室提供技术参数、型号、功能,并由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讨论,讨论结果和上报技术参数要签名确认。
4.3.3.1.3医院党委批准后,由经办科室把填写齐全的《采购申请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设备要附技术参数讨论报告)送交采购办公室登记采购办公室安排招标。
4.3.3.1.4招标方式、招标时间由党委书记组织会议决定。
4.3.3.1.5采购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标底价格党委书记批准后发布招标公告,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
4.3.3.1.6采购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投标企业的资质及其产品的合法性查看证照是否齐全、真实,并出具审核报告签名确认。
4.3.3.1.7根据采购项目的需要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原则上必须由三家以上投标单位才能开标。对特殊行业可采取竞争性谈判(例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项目改造)。
4.3.3.1.8开标前应将投标情况报党委书记审核,由党委书记或指定分管院长组织专业人士先行讨论,熟悉该次投标的单位和投标的品种型号进行讨论决定是否开标。
4.3.3.1.9医院纪委对招标程序、效果进行联合审查,在监督下进行开标。数额较大的招标请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4.3.3.1.10招标会议由分管该项目的院长主持,会议事务由采购办公室负责。
4.3.3.1.11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评标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至少3人以上单数组成。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评标。评审标准参照相关项目评标办法执行。
4.3.3.1.12评标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纪律,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4.3.3.1.13与投标人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应主动回避参与招标工作。
4.3.3.1.14公布中标结果,制发《中标通知书》经办科室和分管该项目的院领导进一步深入协商谈判价格、付款及相关事宜,并形成合同草案。包括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由财务审计人员审查合同内容及合法性,维护医院权益,对采购项目全过程监督,上报书记审后制作标准合同书。将签订合同原件由经办科室交财务科一份备案,明确该项目的付款方式,按合同要求付款。
4.3.3.1.15中标合同不得转让,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4.3.3.1.16采购办公室负责将中标通知书影印件及有关评审资料,根据医院一事一档的规定,建档备案。

4.4招标纪律:

4.4.1对违反本办法的投标单位由采购办公室提出改进意见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者取消其投标资格;招标人员违反本办法视情节轻重由院党委研究处理构成犯罪的人员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4.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严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招标投标结果可宣布无效。

4.4.3本办法适用于院内招标采购,其申请审核程序也适用于委托代理招标。

4.4.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院党委会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