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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人民医院病案复印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16 08:04 信息来源: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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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安全,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范围:各临床科室病案室工作人员及患者

3.定义:

4.内容:

4.1 运行中的住院病历因复印需要带离病区或诊室时,应当由医务人员携带和保管,并将复印申请人带至医院病案室复印;复印时,申请人必须在场。严禁将病历资料交给患者或其代理人等其他非本院医务人员。

4.2病案室受理复印申请,应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4.3公安、司法、检察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复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4.4受理复印申请人范围。

4.4.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4.4.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4.4.3保险机构。

4.4.4公安、司法、检察机关。

4.5复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4.5.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5.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5.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5.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5.5申请人力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6复印的病历资料经复印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医院印记,病案室经手人员在病历首页加盖病历复印图章。

4.7复印范围: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4.8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时的封存病历复印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相关规定。

4.9复印病历需要填写复印病历登记表,申请人签字。

4.10复印地点:病案室。

4.11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正常上班时间

5. 相关文件:

5.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5.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

6.使用表单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