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庄中心卫生院 医疗纠纷(事故)防范、预警与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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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纠纷是指因患者或其家属对医务人员或医院的医疗服务不满意,与院方发生的争执。
医疗事故是指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全院职工在医院各项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行政、后勤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为医疗活动提供安全、可靠的保障。
三、医务人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将患者的病情、治疗措施、用药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家属,在进行各种有创操作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充分告知其并发症及相关风险并签定相应协议书。
四、医务人员应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病史询问仔细,查体细致认真,禁止使用患者自购医用材料、药品;严格按照卫生部2010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病历,记录认真、详实。
五、在医疗纠纷处置中发生以下突发性纠纷事件的,相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在医院内寻衅滋事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三)侮辱、威胁、恐吓、殴打医护人员的;
(四)非法限制医护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占据办公、诊疗场所,影响正常工作、医疗秩序的;
(六)在医院内拉横幅、设灵堂、张贴大字报、堵塞通道及大门等扰乱医院秩序的;
(七)抢夺尸体或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说无效的;
(八)抢夺病历或损毁医疗文书的;
(九)其他扰乱医院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