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2397/2024-013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4-05-20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2024年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五)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执法队伍 | 行政执法机关 | 主要事实 | 依据 | 备注 |
1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 汶上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 | 370800202400007 | 2024.5.16 | 罚款伍仟元整 | 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4年5月7日23点00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庆新(执法证号:15080017076)、方磊(执法证号:15080017087)在济宁市任城区105国道济北高速出口对张传芳驾驶的豪沃重型大货车(主车号牌:鲁H46F91、挂车车牌号:鲁HC90J挂)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货物为风化料,从汶上白石镇经105国道到金乡马集卸货。此车为6轴半挂大货车,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165.3吨。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车厢高度明显与营运证照片不符,经测量货箱栏板加高0.4米。加高的栏板是用12根钢管与车厢连接,然后用四道钢丝绳进行连接围成装载货物栏板。汶上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 金乡县迅途运输有限公司 | 370800202400008 | 2024.5.17 | 罚款伍仟元整 | 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4年5月14日1点20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庆新(执法证号:15080017076)、方磊(执法证号:15080017087)在济宁105国道汶上南站向北1公里处对张泫泫驾驶的汕德卡牌重型大货车(主车号牌:鲁Q187CY、挂车车牌号:鲁H269J挂)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货物为风化料,从汶上白石经105国道到巨野卸货。此车为6轴半挂大货车,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161.64吨。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挂车长为13.3米,加长0.3米。经测量货箱栏板高1.54米,加高0.94米。加高的栏板是用12根钢管与车厢连接,然后用四道钢丝绳进行连接围成装载货物栏板。金乡县迅途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3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 济宁天隆物流有限公司 | 370800202400009 | 2024.5.17 | 罚款伍仟元整 | 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4年5月14日1点20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庆新(执法证号:15080017076)、方磊(执法证号:15080017087)在济宁105国道汶上县南站北1公里处对黄海岗驾驶的陕汽牌重型大货车(主车号牌:鲁H7R099、挂车车牌号:鲁H277S挂)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货物为风化料,从汶上白石经105国道到巨野卸货。此车为6轴半挂大货车,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167.44吨。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挂车长为13.3米,加长0.3米。经测量货箱栏板高1.73米,加高1.13米。加高的栏板是用12根钢管与车厢连接,然后用四道钢丝绳进行连接围成装载货物栏板。济宁天隆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