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000043122397/2024-0131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结果
成文日期 2024-05-20 失效日期
有效性

2024年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五)

发布日期:2024-05-20 信息来源: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行政执法事项名称行政处罚相对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处罚日期处罚结果执法队伍行政执法机关主要事实依据备注
1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汶上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3708002024000072024.5.16罚款伍仟元整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济宁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5月7日23点00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庆新(执法证号:15080017076)、方磊(执法证号:15080017087)在济宁市任城区105国道济北高速出口对张传芳驾驶的豪沃重型大货车(主车号牌:鲁H46F91、挂车车牌号:鲁HC90J挂)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货物为风化料,从汶上白石镇经105国道到金乡马集卸货。此车为6轴半挂大货车,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165.3吨。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车厢高度明显与营运证照片不符,经测量货箱栏板加高0.4米。加高的栏板是用12根钢管与车厢连接,然后用四道钢丝绳进行连接围成装载货物栏板。汶上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2交通运输行政处罚金乡县迅途运输有限公司3708002024000082024.5.17罚款伍仟元整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济宁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5月14日1点20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庆新(执法证号:15080017076)、方磊(执法证号:15080017087)在济宁105国道汶上南站向北1公里处对张泫泫驾驶的汕德卡牌重型大货车(主车号牌:鲁Q187CY、挂车车牌号:鲁H269J挂)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货物为风化料,从汶上白石经105国道到巨野卸货。此车为6轴半挂大货车,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161.64吨。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挂车长为13.3米,加长0.3米。经测量货箱栏板高1.54米,加高0.94米。加高的栏板是用12根钢管与车厢连接,然后用四道钢丝绳进行连接围成装载货物栏板。金乡县迅途运输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
3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济宁天隆物流有限公司3708002024000092024.5.17罚款伍仟元整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济宁市交通运输局2024年5月14日1点20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张庆新(执法证号:15080017076)、方磊(执法证号:15080017087)在济宁105国道汶上县南站北1公里处对黄海岗驾驶的陕汽牌重型大货车(主车号牌:鲁H7R099、挂车车牌号:鲁H277S挂)进行了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装载货物为风化料,从汶上白石经105国道到巨野卸货。此车为6轴半挂大货车,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167.44吨。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的外廓尺寸进行测量,挂车长为13.3米,加长0.3米。经测量货箱栏板高1.73米,加高1.13米。加高的栏板是用12根钢管与车厢连接,然后用四道钢丝绳进行连接围成装载货物栏板。济宁天隆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一般,“车箱栏板高度与标注误差大于+2%或-2%或50mm的”。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