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实验中学校园围墙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校园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围墙包括学校管辖范围内所有围墙、围栏、电子护栏、警戒线以及其他实体屏障等(以下统称校园围墙)。
第三条 校园围墙是保障校园安全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造围墙结构,不得擅自开设校园出入通道,不得人为损坏、破坏校园围墙,不得翻越校园围墙进出校园。
第四条 保卫科负责校园围墙的安全巡查工作,完善校园围墙周边的技防设施,重要时段安排人员定点站岗值守,加强校园围墙的管理,严防任何破坏、翻越校园围墙的行为发生。
第五条 总务处负责围墙、围栏的检修工作。围墙、围栏因自然或人为因素破坏、损坏等情况发生时,负责部门应当及时修缮,堵塞漏洞,消除校园围墙的安全隐患。
第六条 各处室、各年级应加强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培养师生员工自觉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意识,防止本单位人员发生破坏、翻越校园围墙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校园围墙安全管理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对宣传教育不到位,检查维修不及时,监管责任落实不力等情况,学校对相关责任部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提示函,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翻越校园围墙进出的在校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校对恶意破坏校园围墙等设施的,将从严从重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九条 对翻越校园围墙进出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对翻越校园围墙进出的临时务工人员,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其解除劳务合同,取消用工资格。对恶意损坏、破坏校园围墙的,须承担加倍赔偿责任。对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移送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对翻越校园围墙进出的社会人员,由保卫部门直接移送属地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全校师生员工负有共同维护校园安全的责任,发现违反校园围墙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并及时向学校举报。
第十三条 总务处应对校园围墙安全进行风险提示。任何因破坏、翻越校园围墙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行为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济宁市实验中学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