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第一中学附属青莲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按要求上报学籍信息。学校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生学籍信息只服务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管理与教学,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学生及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并对提供无效或虚假信息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义务教育段学生因疾病等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逐级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缓入学。期满,应立即入学。
第五条
做好建档立卡、残疾、低保困境等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学校以户籍所在地主管为原则,联合扶贫办、残联、民政等部门,组织工作专班,对服务区内特殊群体少年儿童情况进行排查和记录,根据入学儿童少年的实际信息、身体状况、户籍信息等情况,做好入学工作,依法保障特殊群体儿童少年入学权利。残疾儿童少年家长根据兖州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的教育安置建议,送子女接受合适的教育。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学校负责建立。
第六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区教育和体育局确认。初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小学阶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 到后,学校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1个月内报区教育和体育局确认。
第七条
学校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
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学校合并的,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的,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十条
学生学籍档案(永久保存)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生学籍花名册、学籍简表(学生学籍建立后和毕业时各导出打印成册,保留电子版和纸质版);
(三)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按学期分类型异动情况统计表、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四)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五)享受资助信息;
(六)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可办理转学。符合兖州区委、区政府及以上相关文件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军队转业干部子女随迁转学,按户籍、房产对应的公办学校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按照外省学籍管理要求,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与跳级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区教育和体育局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准退学。
第二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将学生辍学情况及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纸质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确定失学辍学儿童少年,要一人一案制定劝返措施,坚决落实劝返要求。劝返后入学的儿童少年,要及时提供必要的关心关爱服务。对于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其学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解除刑事处罚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回学籍所在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死亡,学校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每一学段内升级采取直升式,不留级。
第二十五条
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推荐并在校内或校园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参加毕业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给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学籍信息严格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凡泄露学生信息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证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真实,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港澳台学生和外籍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济宁市兖州区第一中学附属青莲学校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