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第二中学食堂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校食堂财务管理,规范食堂收支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不断提升食堂财务管理水平,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和《济宁市中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食堂要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原则,切实保障师生营养健康和学校食品安全,加强食堂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内部控制,合理确定供餐价格,保证食堂收支平衡,确保师生膳食质量。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实行法人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食堂财务管理
第三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单独设置食堂会计账簿,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对食堂收入和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覆盖食堂财务管理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按照内部控制要求配备专(兼)职会计人员,设置食堂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加强食堂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 学校应单独开设食堂银行账户,收取的伙食费要及时存入食堂账户;
第六条 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食堂会计核算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处函〔2021〕12 号)要求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规范设置会计科目,不得擅自更改。学校可结合实际,在规定基础上添加明细科目,但不得擅自删除统一规定的明细科目。学校食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以及财务收支程序、审批等事项严格按照学校行政账管理要求执行。
第七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财务管理要求,每月编制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学校食堂收支成本核算明细表等。学校食堂实行独立核算或对食堂收支等主要业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年末应当将食堂的报表信息并入学校相关报表的相应项目。
第三章 食堂收入管理
第八条 食堂收入是指学校为师生提供伙食服务取得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伙食收入(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上级补助收入、学校补贴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食堂收入应按照收入来源进行明细核算,其中:学生伙食费收入、教职工伙食费收入、代办伙食费收入等伙食收入须单独反映。
第九条 学校食堂预收的伙食费不得直接计入食堂收入,应在每月末对师生实际就餐次数和金额进行结算,并按月以结算金额由预收款结转为伙食费收入。
第十条 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应遵循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经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制定,并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应与学生同菜同价。
第十一条 学校按规定支付给食堂的接待用餐等费用应当计入代办伙食费收入。不得将学校的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十二条 食堂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利息收入”。包装物出售、饭菜下脚料处理等所产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严禁转移存储,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四章 食堂费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费用要以师生服务为中心,切实维护师生利益,严格支出管理,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成本应以食堂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各项直接支出为核算依据,不包括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经费和财政投入的房屋建筑物折旧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包括:
(一)原材料成本。包括当期实际耗用的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蔬菜、燃料、水电费及其他原材料成本。食堂消耗的水、电、气及取暖费等应独立计量,单独结算并计入成本;如在学校账户统一支付的,每月由食堂按实际耗用数与学校进行结算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运行操作要厉行节约、节能降耗,严格控制原材料成本。
(二)人工成本。包括食堂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福利支出、按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政府保障或纳入编制管理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支出、各项保险不得计入食堂运营成本。学校要根据国家用工制度,科学定员、定岗、定责,合理确定职工薪酬和工作量,节约人工成本。
(三)设备折旧及低值易耗品成本。非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食堂固定资产,包括食堂专用的各种燃具、炊具、餐具、冷藏设备、交通工具等,根据不同设备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并计入食堂成本。食堂耗用的低值易耗品应计入成本,金额较大的要按月分摊计入食堂成本。食堂使用的各种设备的零星维修费应计入食堂成本。
(四)其他成本。主要是与食堂管理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食堂人员(不含正式在编人员)培训费、差旅费、体检费等。与食堂经营管理无关的费用不得在学校食堂中列支。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福利费、在食堂岗位工作的财政预算拨款的正式编制人员的人员经费、学校行政和教学的设备购置费、招待费等,不得在食堂经费列支。
第十七条 伙食费收取应有专人负责,积极推行网上缴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收取。伙食费收取采取现金方式的要及时足额缴存食堂银行账户,严禁坐收坐支;采取磁卡充值、网上缴费的,要做好充值、消费、结余的核对工作,如有账实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伙食费收取采取磁卡方式的,首次发放磁卡时不得收取磁卡费用;补办磁卡时只能收取磁卡成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格现金管理制度,配送物品必须转账支付。
第五章 食堂结余及负债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按月开展收支核算,做到收支基本平衡,月末进行结转。如结余较大,应及时调整伙食费标准,确保历年累计结余控制在年度收入的3%以内。
第十九条 食堂结余应专项用于平抑原材料价格、改善伙食质量、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伙食费补助和食堂设施、设备更新及维修等,不得直接或变相用于发放学校教职工福利,不得用于学校招待费支出或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二十条 食堂负债是指学校食堂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方式偿还的债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食堂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学校食堂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并进行明细分类核算,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食堂采购及物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食堂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大宗食品统一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教体函〔2020〕17号)要求,采用竞争择优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能够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配送单位(食材供应商)进行大宗食品采购并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规范日常采购物资支出的票据管理。统一采购米、面、油、水(海)产品、生鲜肉、蛋类、豆制品、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必须取得正规发票,不得以自制票据和随货同行单等白条入账;学校自行购置物资,也要取得正规票据;正规票据应具备凭证名称、户名、日期、品名、单价、数量、金额(大小写)、单位(盖章)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校食堂库存物资管理,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出入库台账,按月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七章 食堂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财务公示制度,每月对食堂采购物品品种、数量、价格及收入、支出结余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设立由食堂管理人员、教职工代表、财务人员、学生和家长代表等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定期对食堂膳食质量、价格以及服务质量进行满意度测评,监督食堂运营及财务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高度重视食堂财务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完善食堂运营民主监督机制,学校食堂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决策,须经校务会(或其他决策机构)集体研究决定,并向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1日起施行。以上事项如有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邹城市第二中学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