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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20 10:47 信息来源: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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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纪律与秩序,保证教书育人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2014年修订)》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等文件要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道德传统,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及健全人格,营造良好的班风、学风和校风,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违犯校纪,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影响或损失给予下列之一处分,并及时通知家长。处分共分六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劝退)。

第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经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同时由家长到校把学生带回或学校将学生遣送回家。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煸动闹事、严重扰乱社会和学校公共秩序、有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严重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窃国家、集体、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有偷窃行为而又屡教不改,或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或品行恶劣和道德败坏者;

5.非法组织的头目及加入非法组织,屡教不改者;

6.恐吓、殴打、辱骂学校教职工者;

7.在留校察看期间仍严重违纪者;

8.纹身者劝其退学;

9.两次携带管制刀具、三次携带学校禁止的非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者;

10.其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第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则劝其退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夜不归宿者;

2.有顶撞教职工者;

3.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4.提供伪证、伪造证明等弄虚假行为者;

5.两次携带学校禁止的非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者;

6.学生违反请假制度,以欺骗、隐瞒、私自离校等手段离开学校者;

7.有较严重的校园欺凌行为,在校园内造成较坏影响者;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学习期间有进网吧、无请假手续通过各种途径私自进出校园者;

2.有拉帮结派者或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

3.有欺骗学校教职工或隐瞒坏人坏事者;

4.擅自在校外住宿者;

5.抽烟、喝酒者;

6.校内骑摩托车者;

7.捡到校园卡未上交,恶意刷卡的,或未经别人同意擅自恶意刷卡的。

8.有明显校园欺凌倾向,对同学身心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采取不正当手段进入教室、宿舍、实训室等场所的;

2.有打架斗殴或小偷、小摸行为者;

3.凡携带学校禁止的非管制刀具及其他危险品者;

4.在集体活动中起哄、鼓倒掌、吹口哨,或其它扰乱集体活动秩序行为者;

5.拒绝、阻碍学校及有关人员依法或依规执行公务者;

6.违反学校防火、用电规定者;

7.故意涂改、伪造学生证及其它有效证件者;

8.对值勤人员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者。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公共场所哄闹、摔砸物品,或有其他扰乱共公秩序行为者;

2.在就餐或乘车时起哄、打闹等扰乱秩序行为者;

3.辱骂他人者;

4.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休息者;

5.未经学校审核批准,擅自张贴宣传品或损毁学校张贴的通知、公告、决定等张贴物者;

6.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阅览室、实训室规章制度者;

7.在规定以外的时间和地点打扑克、下象棋、下跳棋、跳舞、玩游戏、在宿舍内看录像、放音响者;

8.乱泼脏水、乱扔脏物者;

9.在公物上乱刻乱画者;

10.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11.上课期间接打手机者;

12.阅读和观看不健康书刊或视频者;

13.捡到物品、现金等不主动上交者;

14.擅自在其他宿舍住宿者。

第七条  故意毁坏公物、设施或他人财物者,除按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1.造成损失在10元以下者,视其态度给予警告或免予处分;

2.造成损失在10-100元,影响较大,视其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损失大100元以上者,影响较大。手段恶劣,视其态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偷窃国家、集体、他人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按下列规定处分。

1.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者,认错态度尚好,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50元,视其态度、影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视其态度、影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作案价值较大,手段恶劣,影响大,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之前已有处分,而又作案偷窃者,不论价值大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作案未遂者,视其情节,影响及本人态度,给予警告或免予处分;

7.凡作案后,较短时间内主动坦白交待,认错态度较好者,降一级或两级处分;

8.作案后,伪造现场,或栽赃他人者,从重处分。

第九条  对组织、策划、参与打架的肇事者和因不遵守公共秩序,或用不当语言挑逗,或因危害他人利益挑起事端,引发打架者,除按责任大小,由上述行为人承担被伤害者的与治疗有关的全部费用外,学校另酌情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1.未造成伤害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致他人身心受到伤害者或以“劝架”等借口参与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同时赔偿受害人相关费用;

3.组织、策划者,或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或结伙打人的为首者,依次加重纪律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来校滋事者或由于自身原因直接导致校外人员来校滋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在校饮酒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醉酒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酗酒及酒后闹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内吸烟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发现吸烟一次,由学校对学生本人进行批评教育,通知家长到学校将学生带回反省一周,并给予学生记过处分;

2.发现吸烟两次,学校直接对学生进行劝退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不提倡在校学生携带和使用手机,学生在校期间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手机,不得随意借给别人,不得随处乱放。如有丢失,学校和班级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需要代为保管的学生,可将手机交付班主任,由班主任暂代保管。对违规使用手机的行为,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上课期间一律关机,接、打、听、玩等使用手机者,一经发现,由班主任代为保管,第一次保管一个月,请家长来校领取,并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

2.发现第二次代为保管两个月,请家长来校领取,并给予学生记过处分;

3.发现第三次给予学生劝退处分;

4.在校期间严禁学生使用手机登录不适合未成年人浏览的网站,不上传、不下载,不传播负面信息、色情内容,不利用手机发虚假信息、骚扰他人;不泄露他人隐私,不扰乱社会秩序;如有违反,一经查获,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的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明知是赃物却购买、窝藏、销售他人赃物的学生,除责令其退回赃物或赔偿失外,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旷课学生的纪律处分。

1.旷课认定

(1)未经请假或请假手续不全而不按要求出勤上课的,均以无故旷课论;

(2)无故不参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活动及学校、班集体组织的集体活动、住校生不上早操,一律按旷课论。

2.处理办法

(1)对无故旷课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加强教育,并视情况责成学生写出检查,班主任要采取个别批评教育的方式进行教育引导;

(2)一学期累计旷课 5-1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3)一学期累计旷课10-2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旷课20-3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5)一学期累计旷课30-40课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一学期累计旷课40课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请假期限已过,而不返校又未提前申述续假事由者,累计天数及处分与旷课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对品行不端、道德败坏的学生,学校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1.不文明交往,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通知家长到学校将学生带回反省两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玩淫秽游戏,或观看黄色影碟、图片、书刊等淫秽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或隐匿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因不文明交往引起不良后果,影响极坏,或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本人能够接受批评教育的基础上可酌情减轻纪律处分。

1.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行为或检举揭发他人的;

2.认错态度好,悔改表现突出,进步明显的;

3.为学校争得荣誉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七条  犯有以下行为者,可给予加重处分。

1.违纪后,不听劝告批评,态度蛮横、粗暴者;

2.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3.隐瞒情况,说谎,出尔反尔者;

4.造谣中伤,恶意攻击报复他人者;

5.知情不报或包庇坏人坏事者;

6.因违纪,受过处分又违纪者。

第十八条  凡本办法未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处分管理呈批程序

1.学生中间发生违纪现象,应立即报告班主任,或在有关同志协助下,保护好现场,由班主任报告政教处或安全保卫科,组织调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写成书面材料,呈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呈报到学校行政办公会审定。

2.处理发布前,应通知班主任,对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必要时,由政教处主任和班主任一起与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宣读其违纪处理决定,通知学生家长后,张贴公示,并记入学生档案,必要时,召开处分校会。

3.撤销处分程序

(1)离违纪学生处分期满前一周,由班主任通知学生,写出思想表现总结,提出撤销处分申请,然后班主任召开班会讨论通过,班主任、任课教师、班委成员签名后,班主任将意见报送政教处。

(2)政教处调查核实后,报分管校长,由分管校长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批。

(3)撤销处分,需写出公告,通知学生家长;不能撤销的,作出处理意见。以上皆记入学生档案,所有材料一律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特殊情况或严重事件直接报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受到处分,班级量管分的扣除按以下规定执行。

1.警告:-5分

2.严重警告:-7分

3.记过:-9分

4.留校察看:-11分

5.开除学籍(劝退):-20分

嘉祥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2020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