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4-013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市司法局对市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0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建议》
尊敬的贾廷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遏制职业打假人牟利性打假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要规范消费索赔。监管部门始终畅通诉求渠道,支持社会监督,实行举报奖励,“打假人人有责”。但近年来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恶意索赔蔓延,破坏营商环境、滥用公共资源,还妨碍普通消费者维权。为此,今年4月份,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任城区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专题研究了相关问题,形成以下工作措施:
一是持续完善会商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法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针对热点、难点案件及时研究准确定性,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不断强化案件办理共识。完善府院联动工作机制,打造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上的配合。市、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机构)加大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和行政复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在案件通报、信息共享方面加大支持,在类案研判、纠纷化解方面加强交流,在法治培训、能力提升方面加深合作,提高行政应诉指导督导工作的精准性和专业化水平。聚焦重点执法领域,高频次、高效率的开展专题式旁听庭审活动,进一步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提升其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水平。
二是强化相关制度文件出台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牢牢把握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规定,加强相关制度文件出台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是不断拓展多渠道化解争议方式。在办理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时,进一步强化调解、听取意见、听证等方式运用,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纠纷矛盾的主渠道作用,不断形成制约滥用权利的合力。定期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问题讨论研究、信息沟通交流,形成信息共享、协同联动的工作格局。强化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职能,通过行政复议意见书方式指导督促市场监管部门切实提升投诉举报处理水平,形成法治合力,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是进一步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逐步遏制利用打假违法牟利等行为,持续打造合法维权、合理维权的法治环境。
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济宁市司法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