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4-013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 2024-05-24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1430402号提案的答复《关于打造非现场执法平台,建立日常不扰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议》
尊敬的马兆国委员:
《关于打造非现场执法平台,建立日常不扰监管执法模式的建议》收悉,市司法局高度重视,结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严格规范罚款实施,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的要求,4月17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非现场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8个重点执法部门参会并做交流发言。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充分认识非现场执法监管的重要性
一是政府有要求法律有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非现场执法作为新时代行政执法的重要方式,对于提高执法效率、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众信任具有重要意义。2019年,国务院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到“要积极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方式,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充分认识做好非现场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精准化和智能化水平。
二是执法实践有所需。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智慧执法,加强信息化技术、装备的配置和应用。推行行政执法APP掌上执法。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解决人少事多的难题”。目前全市行政执法人员约2.7万(含公安),人均办案量188.12件,人少案多的矛盾日渐突出。非现场执法作为一种全新的执法方式,“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以其客观准确、适时管理等优点提升了执法的水平和效率。我市公安交警、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领域的非现场执法工作机制比较成熟,交通违法行为主要依托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抓拍进行取证和执法,生态环境领域2023年开展非现场执法2520家次,占比近40%。大力开展非现场执法既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的必然之举,也是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现实需要。
三是践行法治为民有所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委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今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规范非现场执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加强执法监督。近年来,全市各行政执法部门着力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群众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是执法依据有待明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作了明确规定“电子眼执法”“探头执法”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依据,但大多数行政执法部门没有相关规定。
二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目前,无论是硬件方面如电子技术设备、系统平台,还是软件方面如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数据运用等,各县市区、各执法部门间没有实现互联互通、合作共享机制,呈“单打独斗”的局面,易造成工程重复建设,资源浪费。
三是非现场执法成效有待提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打折扣。非现场执法中,执法人员不与当事人面对面接触,无法当场纠正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也不能及时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教育,难以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不充分。告知效率最高的短信告知形式仍未普及,现有告知途径不能在合理时间内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且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四是非现场执法队伍能力有待提升。开展非现场执法工作的核心是人,从设备运行、信息数据采集到分析运用最终还是要落实到人。目前执法队伍人员年龄偏大,专业知识有待更迭,对非现场执法工作业务不够熟练,以致非现场执法案件办理不及时,结案率不高。
三、下步工作举措
下一步,市司法局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全市行政执法工作职能,指导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创新执法方式,加大非现场执法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一是践行执法为民,找准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切入点。行政执法量大面广,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满意才是我们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处,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电子监控设备。一方面要保障群众的查询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做好技术审核的同时进行法制审核,从程序上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另外,要科学适用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该“不罚轻罚”的依法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做到过罚相当、法理相融,不断提高企业和群众满意度。
二是运用科技赋能,打通非现场执法难点堵点。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非现场执法实现预警监测、分析筛查、核实反馈等功能的空间越来越大,各部门要顺应大数据发展趋势,充分利用数字赋能,积极探索应用掌上执法、远程执法、无感执法模式,进一步完善执法程序、证据采集、文书送达等方面的科技应用,尽快建立标准、规范、高效的非现场执法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是完善制度规定,助力非现场执法流程再造。尽管非现场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其毕竟与传统现场执法办案不同,如何确保非现场执法合法合规,经得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检验,就需要执法部门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不断完善行政处罚相关制度规定,在科学、完备的制度支撑框架下,构建从立案、取证、告知、审核、决定、送达到执行全流程“非现场”办案闭环,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
四是高效统筹非现场执法与现场执法。持续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综合查一次”等做法,深化拓展非现场执法、掌上执法,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白名单”,着力解决涉企现场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检查等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要落实好优化营商环境“不罚轻罚”“不予行政强制”“告知承诺”“行政合规”等“四张清单”,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关注,敬请多提宝贵意见和建
议。
济宁市司法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