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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实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4-05-23 08:31 信息来源: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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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规范学生管理,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计划与实施,特制订本学籍管理制度。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持本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在规定报到期间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以旷课论。超过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对于寄宿生,学校按照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对不符合寄宿条件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班主任应认真填写《初中学生登记表》,并将入学通知书贴在该表封面的背面,学生的简历必须如实填写,健康检查表由体检医生在学生体检时填写,体质测试表由体育教师根据学生的体质情况和体育成绩每学期填写一次。

第四条 不经教务主任批准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接收新生插班,学生因特殊情况转学、退学、休学,班主任须立即报级部主任,级部主任于3天内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学业成绩包括评语和操行等级,每学期末由班主任填入表格中,不能缺漏。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都要参加一定量的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由班主任作客观评价,并及时做好记录。学生的操行主要用写评语的方法评定,提倡使用鼓励性评语;操行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应予以退学:

1、因病经医院证明,需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者;

2、因某种特殊情况而具正当理由,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者。

第八条 学生休学期为半年至一年,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第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请求复学,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如市以上医院的恢复健康证明等),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教务处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奖励与处分

第十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学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活动中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全优生”或其它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奖励的方式有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发给不同等级的奖金或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通报批评4、记过5、记大过。

第十三条 受处分的学生处分后一学期内,未再犯错误,且有明显进步的,经班主任报请校长批准,可以撤消处分。

第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和撤销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三、毕业

第十五条 学生在本校学习生活结束,通过毕业考试,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由学生对本人的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在登记表中的自鉴定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