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 医疗 > 市属 >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 > 行风与投诉 > 医疗秩序

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患者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24-05-24 16:44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患者的权利

1)获得基本医疗保健的权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权利,不得歧视、遗弃、侮辱等。

3)知情同意权。

4)隐私权。

5)自主权。

7)有对医疗机构的批评建议权。

8)因医疗事故所造成损害获得赔偿权利(包括请求鉴定权、请求调解权、诉权)。

6)拒绝治疗权。

患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病情的义务。

2)配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一切检查治疗的义务(遵守医嘱的义务)

3)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服务费用的义务。

4)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人格尊严的义务。

5)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的义务。

6)不影响他人治疗,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的义务。

7)爱护公共财物的义务。

8)接受强制性治疗的义务(急危病人、戒毒、传染病、精神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