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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杏坛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初中)(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24 17:04 信息来源: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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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严肃校风校纪,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努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要耐心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按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条 对严重违纪涉嫌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第四条 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八种处分 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

第五条 各种违纪事件发生后由违纪学生写出翔实的事件经过和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事件基本过程并提出处理意向,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级部。级部将组织相关负责人、部分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等共同商议视学生违纪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意见,确定基本处分意见后汇总相关材料报政教处确定最终处分结果,处分决定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和学生本人,同时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处分决定在全校及时公布并计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六条 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或精神伤害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成免于处分,由班主任说服教育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

(四)检举揭发有立功表现者。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

(六)胁迫、诱骗和教嗖他人违犯处理条例者 

(七)嫁祸于他人者 

(八)一人有两种以上违犯处理条例行为者 

(九)与校外人员结伙闹事者 按较重的处分后再加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由学生写出一式三份保证书(班主任、家长和学生各一份),由班主任将学生违纪情况通知家长。

(一)上课无故迟到或早退,经多次(2次)教育不改者;

(二)当月内累计旷课2节者(迟到或早退2次按旷课1节计算);

(三)上课期间,在校园内乱逛被抓两次者;

(四)违反学生证使用管理规定者 

(五)涂画、弄脏、撕毁标语、涂改学校的各种公告墙报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不诚实守信,考试作弊或无故旷考者;

(七)违反仪容仪表要求,教育无效者;

(八)破坏学校花草树木、个人或学校财物者 

(九)上课玩手机、听音乐或看课外书等做与学习无关事情者 

(十)课间在教室内、走廊大声喧哗,追逐打闹,说脏话者。

(十一)吃零食或带宠物入校者;

(十二)乱扔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十三)不按指定位置停放车辆或在校内骑车者。

第十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到校协助学校教育,学生本人要写出今后如何改正错误、积极向上的自我剖析书并由家长签署意见。

(一)当月内累计旷课2节以上4节以下者;

(二)严重破坏课堂纪律,干扰教学,不服从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管理者;

(三)在校内外有偷窃行为者;

(四)抽烟或携带烟、火者;

(五)有饮酒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六)恐吓或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者;

(七)上课期间外出上网者;

(八)违犯纪律且不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处理,态度恶劣者;

(九)男女同学间非正常交往有不良影响者 

(十)因事与同学打架者;

(十一)乱传谣言、蛊惑人心者。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学生在家反省期间由家长对孩子进行“成人”教育,学生本人要写出今后如何改正错误、积极向上的自我剖析书并签署家长意见,到期后由家长陪同学生到校与班主任交流、协调学生下一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一)当月内累计旷课4节以上6节以下者;

(二)携带或私藏管制刀具等(如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菜刀或其它管制刀具及棍棒)者;

(三)在校期间多次(2次)旷课或夜不归宿进入营业性网吧者;

(四)肆意破坏他人或学校财物、破坏绿化花草树木,后果严重者;

(五)辱骂教职工或者有其它侮辱教职工行为者;

(六)用手机作弊或两场以上作弊或旷考者;

(七)在校内外进行偷盗,情节严重,手段恶劣者。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一周以上,学生在家反省期间由家长对学生进行“成人”教育,学生本人要写出今后如何改正错误、积极向上的自我剖析书并签署家长意见,到期后由家长陪同学生到校与班主任交流、协调学生下一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家长应每星期到校一次,协助学校共同管理学生。

(一)当月内累计旷课6节以上者;

(二)请假逾期未到校上课且未续假超过1天者;

(三)不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出走者;

(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学校声誉者;

(五)多次(2次)抽烟或携带烟、火者;

(六)破坏学校安全设施,造成严重后果者;

(七)采用各种手段对他人进行校园欺凌者;

(八)拉帮结伙,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对他人构成伤害者;

(九)敲诈勒索他人财物者;

(十)在校期间多次进入营业性网吧屡教不改者;

(十一)在校期间谈恋爱(男女同学间非正常交往)影响恶劣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凡回家反省学生,不得私自入班,到期由家长送回后学校视学生悔过态度和表现决定是否让其复课。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四种处分在三个月后,根据表现可考虑予以撤销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对自己的错误有较深刻的认识,并能以实际行动改正,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签署意见报学校办公会通过,准予撤销处分。

第十四条 凡受处分的学生当年度不得评为学生先进个人。学生受到处分至初三毕业未能撒消者,暂缓发放毕业证,并将处分决定记入学生成长档案。

第十五条 其他违纪现象可参照以上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政教处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