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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市杏坛中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高中)(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24 16:59 信息来源: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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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校规校纪,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净化校园环境,保证学生的安全和学校的安定,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依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学生违纪分为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两类。一般违纪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严重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公布后,将存入学生档案,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条  受纪律处分后的其它处理。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其本学期的操行评定不能评为优秀和良好;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学生,其操行等级评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并记入学生档案。同时本年度不得参加各级评优活动。

2.毕业前未撤销纪律处分者,毕业证一律缓发。受警告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三个月;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毕业证缓发六个月;受记过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九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证缓发一年。

第四条  撤销处分

1.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满六个月的学生,视其表现,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批,可撤销处分。

2.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的,经学生处研究,可提前解除。

3. 被处分学生期末综合评定成绩在本班前五名或学年末在本班前十名,按程序报批,可撤销处分。

4. 在受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不得申请撤销原有处分。

第五条  处分执行程序

1.给予学生处分,由班主任填写《曲阜市杏坛中学违纪处分审批表》,并附违纪材料交政教处核实。政教处界定学生违纪性质,根据本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留校察看(含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政教处报分管领导审批;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政教处报请学校审批。

2.处分以文件形式在全校通报,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六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按以下处分 

1.情节较轻的,经教育劝说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的,经教育劝说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扰乱社会治安,受到司法机关处罚者,按以下处分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拘留、收容审查或被判劳改、拘役、管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刑律者,开除学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提供赌具者,给予警告处分;

2.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参与者第一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次以上者开除学籍。

3.禁止学生打麻将、扑克。一经发现,没收麻将、扑克,并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偷盗、诈骗者,给予下列处分 

1.有偷盗、诈骗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2.偷盗、诈骗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偷盗、诈骗价值1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偷盗、诈骗价值5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以上条款限额内,认错态度不好的可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6.知情不报者或作伪证者,一经查出给予同等处分;

7.偷盗后栽赃他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冒领他人汇票、包裹单、助学金卡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敲诈别人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1.以借钱、过生日等为名敲诈他人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强行命令他人给自己买饭、提水、洗衣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与校外人员勾结,联合敲诈本校同学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公物者,按实际价值赔偿,并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100元至2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在200元至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 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理,除承担经济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打架者 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受伤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首先动手打人或参与校外斗殴,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策划者 策划打架,造成紧张气氛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3.提供凶器者 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参与者 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5.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导致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6.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携带、藏匿管制刀具和危险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携带、藏匿管制刀具和危险品者,给予警告处分;带砍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或仿手真枪等具有杀伤性器具进入校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使用者直接开除学籍。

第十四条  学校禁止谈恋爱。对男女生交往不当者,给予下列处分 

1.交往过分亲密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因男女生交往不当引起的打架、擅自离校等违纪行为,给予双方记过及以上处分。

3.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喝酒及贩卖烟酒者,给予下列处分 

1.严禁喝酒,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处分。

2.因喝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人以上团伙喝酒,邀请人和出资者加重处分。

3.喝酒闹事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4. 贩卖烟酒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吸烟者,给予下列处分 

1. 吸烟者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回家反省一周;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因吸烟引发火灾等其他责任事故,除赔偿所有损失以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吸毒者一经发现劝其退学,拒不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每天按八学时计算(上午四学时,下午二学时,晚自习二学时)。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累记达到下列学时(次数)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一学期迟到、早退五次以上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十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旷课六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旷课二十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十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十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五十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九十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 寒、暑假和重大节假日开学或放假时,不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提前离校或迟到超过二学时,予以通报批评,超过四学时,予以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起哄、喧哗等妨碍他人休息、学习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学习场所,吹拉弹唱、高声谈笑及大声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学习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熄灯后在寝室吵闹、谈笑、点蜡烛、迟返校(宿舍)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3.带头起哄的,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4.未经班主任或公寓管理人员批准,擅自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学校造成影响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条  其它违纪行为处分 

1.学生在校期间不按规定穿校服、佩戴校徽或校牌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

2.纹身、非疾病因素剃光头、染发、烫发、长发(男生)、留怪发、浓妆、穿奇装异服、美甲者,在教学区等公共场所赤膊、穿背心、穿吊带背心(女生)、拖鞋、鞋拖者(女生),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3.扰乱会场、课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禁止在教室内打牌、下棋等娱乐性的活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加重处罚。

5.不尊重、顶撞、不服从管理人员管理者,给予记过处分;威胁、辱骂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殴打教师或管理人员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 严禁上课和考试时睡觉。上课睡觉者,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班级内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全校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考试期间睡觉者,一律给予警告处分。

7.严禁无故延迟离开宿舍,或不按规定整理个人内务、打扫教室和卫生区卫生,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严禁学生将个人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带进学校。带入校园者,实行统一保管并给予通报批评;拒不上交者,给予警告处分,并强制保管至学期末由家长领回。

9.不遵守公共卫生秩序、随地大小便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0.在教学楼、宿舍楼内污损墙壁、公物或从窗户、走廊往下倒水、扔物品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多次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11.私接电源、违规使用电器、酒精炉、电褥子者,一经发现,予以没收,并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包赔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2.宿舍、教室内严禁给电子设备充电,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并没收电子设备,由学生处保管至学期末返还。

13.严禁宿舍私自留、宿外人,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4.不按时值日或不按要求整理内务者,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警告处分。

15.严禁到江、河、水库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6.在教学楼、宿舍楼或主干道上踢球、玩球者,除没收球外,第一次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17.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包裹,以及写匿名信威胁他人安全的,给予警告处分。

18.严禁传阅淫秽物品、观看淫秽影视,违反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9. 严禁登录非法、色情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或发表攻击性、侮辱性言论;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20.故意撕毁处分布告或重要文告者,给予警告处分;被处分的本人撕毁处分布告,加重处分。

21.不按规定出入校门者,第一次给予说服教育,第二次给予通报批评,第三次给予警告处分;不按要求登记者,给予通报批评,顶撞管理人员者,给予警告处分。

22.严禁攀折花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23. 严禁翻墙出入校园,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等意外伤害由学生本人负责。不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引起争执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4. 严禁私自离校,私自离校者给予警告处分,给学校造成影响者加重处分。

25. 严禁集邀校外人员到校参与学生纠纷处理,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差且表现恶劣者。

2.受处分后,再次违反校规校纪者。

3.违纪后,订立攻守同盟,威胁他人或不准他人检举者。

4.违纪后,威胁、胁迫他人作伪证者。

第二十二条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参照本条例其他相近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由政教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