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我校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院注册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违纪处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有以下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五条 处分考察期
警告一个月;严重警告三个月;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
(一)处分考察期间有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处分;
(二)处分考察期间如有以下行为者,可缩短或提前结束处分考察期;
1、处分考察期间对学校或班级有较大贡献或有突出好人好事的;
2、接受处分后,较长一段时间内进步较大,师生均有一致好评;
(三)处分考察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将处分意见存入学生档案。
(四)解除处分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学院书面决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受处分后,借口申诉,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三)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者;
(四)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五)纠集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六)威胁恫吓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其他应该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防治不良后果发生者;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八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评奖资格;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处分未解除前取消当年度助学金申报资格。
(三)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已审核通过享受资助的,取消资助资格。
第二章 处分
第九条 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视情节分别给予校纪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规,组织、参与各种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及生活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其策划、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参与罢课或罢考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煽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网络消息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策划、参与非法组织或活动,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进行明令禁止的活动者,经规劝教育后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令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叛处徒刑以上刑罚及被处以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者,以及被处以徒刑、拘役并宣告缓期执行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不服从学校管理、顶撞、辱骂老师(工作人员)、扰乱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凡威胁老师(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发生对老师(工作人员)人身安全造成危害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存在校园欺凌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公用设施、绿化、环境卫生及其他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起哄闹事、掷砸物品或者其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和生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的、在校园内违规存放或使用剧毒、易燃、易爆、易腐蚀、具有放射性、传染性、细菌或病毒标本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组织各类营利活动或违章设摊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九)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有早恋现象或男女接触不正常,行为不检点有损校风者,视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观看淫秽书、画、音像制品,不听劝告者,视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偷窃、抢夺等行为者,除退还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盗窃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盗窃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多次盗窃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与盗窃者同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有抢夺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有盗用他人饭卡、电话卡等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经济赔、补偿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规定处以治安处罚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不足1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肇事、鼓动、策划、纠集、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1、参与打架,但未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动手打人致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者,参照以上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并造成后果者,视情给予记过处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作伪证者:
1、目击事件过程却故意为他人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参与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五)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期间违反本条以上规定之一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态度不好,拒不支付经济损失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打麻将及赌博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生在校不允许打麻将,一经发现,除没收麻将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凡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迟到、旷课者,给予以下处理:
(一) 一月内迟到累计达到4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次以上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学期内因迟到再次受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二)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6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2节,给予记过处分;18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或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学期内因旷课再次受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除依规定赔偿、补偿处,并视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院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熨斗或其他电热器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酒精炉或煤气灶等在学生宿舍做饭者,除按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收灶具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学生宿舍校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经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放高收录机音量等,不听劝阻者,视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学生宿舍内打球,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学生宿舍楼内向外抛扔物品及违反其他禁止行为者,视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未请假夜不归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不文明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学生在校园内交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者;
(二)在校园内掷摔瓶子等杂物者;
(三)弄虚作假、骗取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者;
(四)扰乱宿舍、餐厅、课堂、图书馆、校门、会场、赛场等场所公共秩序者;
(五)因学习成绩、免学费申报等事由,对教师或领导恫吓、威胁、寻衅滋事者;
(六)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等物品者;
(七)拨打骚扰电话,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者;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严禁吸烟、饮酒,对吸烟、饮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或因吸烟、饮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网络有关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传播假信息、不良信息或对他人名誉造成伤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未经学校允许,在课堂或实训课偷录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将录制内容上传到网络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三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疾病、身体疾病或者意外伤残导致无独立学习能力者;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的;
(五)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章 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反校纪事件发生后,发生班应及时报所在系,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必须要向安全保卫处报告。
2、情节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系应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报分管院领导做进一步处理。
(二)组织调查与处理
1、违反校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当及时与违纪学生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并同时进行批评教育;违纪学生应当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系部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附有关材料(违纪学生的检查、证人签名的材料、受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一并报学生处。
2、因情况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属于刑事、治安案件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处分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1、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并认真做好笔录。结束时,拟受处分学生应在笔录上签字。学生陈述和申辩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报学生处。
2、凡违反校纪进行处分的,必须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分建议,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提出处分意见,分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时,由学生处协调当事人所在部门研究处理,处分等次参照本条款执行。
3、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班主任与学生谈话;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系学生主管与学生谈话;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系领导与学生谈话。
4、处分决定作出后,系部、学校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撤销程序
(一)考察期满,由学生本人写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班主任、系部及学生处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考察期未到,但学生确实表现优秀,由班主任写出撤销处分的申请,系部、学生处签署意见,主管院领导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研定。
(三)撤销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印发。
第二十七条 违纪处理后的相关工作
(一)系部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文件当日,应通知班主任再次与违纪学生谈话,谈话记录班主任、系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备案。
(二)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离校,逾期由系部劝离,拒不离校者,由安全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学生违纪处分文件装入本人档案,并由学院档案室归档备案。
(五)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报学院纪委、团委按党纪、团纪有关规定进一步处理。
第四章 学生申诉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处室代表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其它规定发生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处。
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学籍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省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上级其他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招生就业处备案并被录取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学院有关部门、系部配合。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招生就业处申请延期报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应接受学院复查。经复查证实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或身体状况不符合标准者,由学院报请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
第六条 凡经招生主管部门批准,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由学生处根据入学时间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电子学籍注册。
第七条 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所在系部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不按规定交费者,不予注册或取消学籍。
第三章 成绩考核
第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科目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卡,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档案由各系负责管理,学生毕业后交学生处统一封装。
第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分为平时检查测验、单元(模块)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实训考试、技能鉴定、毕业设计等,各类考核均需记录成绩,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可补考一次。
第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院规定时间进行,记分时应注明“补考”字样。
第十二条 擅自缺考,该科目以零分计,不准参加常规补考;必须重修,毕业前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理论课、实训课、考试、实验、劳动、军训及其它有关活动等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期对学生进行操行评定,在学生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跟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所在系研究同意,系主任、学生处及学院分管领导依次签字批准。
第十七条 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有关助学政策。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的前一个月应向学院提交有关证明,经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学习。
第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所在系部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报市、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后续学。续学原则: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市县级以上医院出院证明,并经院卫生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经医疗单位确诊,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麻疯等疾病者;
(二)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学无效者;
(三)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五)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六)其他原因经学院认定必须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所在系部同意,招生就业处、学生处备案,经分管院长审批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应按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或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公开评选,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称号;对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参加社会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训练、素质教育、创新活动、社群工作、身体锻炼、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对上述优秀学生均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全校,有关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对于违反纪律和犯错误的学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含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帮助后确有显著进步者,可撤销处分。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前,进行毕业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由学生处联合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和学生所在系部进行,重点审核学生的学籍状况、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情况、在校表现,各方面表现均合格,方可准其毕业。
第二十七条 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和操行总评(含顶岗实习)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院颁发毕业证书、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凡是没有完成规定全部课程或成绩不合格的毕业学生,需到所在系部补考,成绩合格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凡是欠缴费用的毕业学生,毕业证书由学生处暂时保管,补缴相关费用后方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予补发;如因特殊原因造成证件丢失、毁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和学生处审核同意,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有关证明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