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考试制度
A.学生考试考核标准
学分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人社部发【2014】96号),适应学院由学制教育向高技能综合性培训机构转变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深化学生评价模式改革,实现“管理规范、特色鲜明、工学一体、德技双高”的办学理念,培养高素质复合型技能人才,特制定本方案。
一、课程分类
1.必修课:指根据该专业培养目标和职业能力要求确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基础学习领域、专业学习领域、技能鉴定和毕业设计领域等。
2.选修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拓展学生技能,学生可根据本人需求选修的课程。
3.综合素质:指对学生在校期间思想道德品质、日常表现、社会公益活动及遵纪守法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二、学分确定
根据学院情况,实行学年学分制,以学期为时间单位。学分按照必修课占80%、选修课占5%、综合素质评价占15%的比例确定,学生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则具备毕业资格。
(一)必修课
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含顶岗实习),经考试或考查合格后,按学分标准赋予相应学分,不合格为0分。由教务处组织各系部制订标准并审核汇总,各系部组织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具体实施。
(二)选修课
学生在校期间,至少要参加一个工种的第二技能培训,每取得一个工种中级职业资格证书赋6学分。各系部要积极开设其它选修课,报教务处备案,参照第二技能赋分。
(三)综合素质评价
根据学院《班级企业化管理办法》等对学生赋分,每学期最高赋6分。由学生处制定考核标准,各系部组织班主任具体实施。
(四)奖励学分
1.学生参加社团组织并积极参与活动者,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学生处备案,每学期奖0.5分。
2.学生个人或集体开展科技制作、科技发明和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得济宁市级以上奖项者,经学生所在系部审核,报教务处备案,奖励相应学分(在同一系列比赛中,只按最高等级计分,不累计)。
(1)市级:一等奖6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2学分。
(2)省级:一等奖12学分,二等奖10学分,三等奖8学分。
(3)国家级:一等奖20学分,二等奖18学分,三等奖16学分。
三、补考、补修
1.对于因故未参加必修课考试或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学院安排一次补考机会,一般安排在次学期初,学生无故不参加视为自行放弃。
2.学生无故不参加考试作旷考论,该课程以零分计,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3.必修课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必需补修且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
4.转专业的学生,原专业培养计划中已修且合格的课程,在转入专业没有设置的,经学生本人申请,系部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作为选修课学分记入学生成绩;转入专业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在转出专业未修的,应予补修。
四、补充规定
1.学生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等特殊课程者,可随班见习或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成绩和学分。
2.对于每学期不能取得相应学分的学生,次学期初专业部要组织班主任对其谈话劝诫,采取补救措施。学生3门以上(含3门)主干课程不及格,不得参加职业资格鉴定。
3.在校生至少取得一个工种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才可有资格参加顶岗实习。
B.学生考试考核形式
学校制定了《兖州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分制实施方案》作为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学生考试分为技能鉴定、理论考试和考查3种形式。